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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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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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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加电石10kg或每小时产生5m3乙炔气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应建立乙炔站(房),由专人操作。

乙炔站与厂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2)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

氧气瓶及其 、胶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污。

软管接头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制作。

(3)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m。

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l0m。

(4)电石的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

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应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

电石有轻微的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5)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

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取装电石和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

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7)使用新品种电石前,应作温水浸试,在确认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使用。

(8)乙炔发生器的压力应保持正常,压力超过147kPa时应停用。

乙炔发生器的用水应为饮用水。

发气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或含银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

对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

对浮桶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60℃。

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停止作业,并采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

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

在内筒顶部中间,应设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于lmm,其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10)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并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不得放在供电电线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

四周应设围栏,并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11)碎电石应在掺入小块电石后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

夜间添加电石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

(12)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

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kPa。

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

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4)氧气瓶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

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

不得倒置;

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

不得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15)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采用专用工具,动作应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

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应留49kPa以上的剩余压力。

(16)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17)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操作者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 氧气瓶阀门时,应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8)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再开氧气阀调整火焰。

时,应先 乙炔阀,再 氧气阀。

(19)在作业中,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 时,应让瓶内的氧气自动放尽后,再进行拆卸修理。

(20)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烧时,应立即将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

使用中,当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 氧气阀门,停止供氧。

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焊(割)炬火,可采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将火熄灭。

(22)冬季在露天施工,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时,可用热水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

严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当焊枪内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24)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氢气,最后开氧气,再点燃。

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再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5)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并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后取出电石篮。

剩余电石和电石滓,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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