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周某兰与F村委会2000年5月9日约定的买房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周某兰与F村委会2000年5月9日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内正房5间卖给周某兰,约定价格3000元,当时周某兰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
一号户主姓名胡某阳,胡某阳将F村一号院内房屋置换给胡某鹏。胡某鹏当时精神不好,无儿无女无配偶无亲人,F村委会为胡某鹏的监护人,在无人照顾胡某鹏的情况下,F村委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兰,卖房款用于胡某鹏去敬老院的费用。
现周某兰为明晰产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F村委会辩称,承认周某兰所诉事实及请求,周某兰确实在村委会购买了房屋。
第三人述称,周某兰与F村委会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法院依法处理。对于周某兰陈述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并非周某兰在诉状中陈述,实际是胡某阳先与胡某江互换,然后胡某江又和胡某鹏互换房屋。
法院查明
胡某阳与胡某江系兄弟关系。周某兰原与胡某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胡某江走失。
胡某阳宅基地使用证编号第x号,陈某芬(胡某阳、胡某江之母)宅基地使用编号第x号,胡某江宅基地使用编号x号,胡某鹏宅基地使用编号x号。
胡某阳、陈某芬、胡某江三家相邻,胡某鹏家在三家对面。后胡某阳与胡某江置换宅基地,胡某江又与胡某鹏置换宅基地。由于胡某鹏无儿无女没有继承人,胡某鹏去世后宅基地被F村委会收回。
2000年F村委会将胡某鹏宅基地上房屋卖予周某兰。2000年5月9日,周某兰向F村委会交纳购房款3000元,F村委会收款后开具收据,注明:今收到周某兰,交来原胡某鹏换胡某阳房房屋5间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后周某兰入住宅基地至今。
2019年12月2日,F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村村民胡某阳有宅基地一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胡某江有宅基地一处,二人于1999年10月将宅基地互换。
另查,周某兰系北京市通州区F村农民。
裁判结果
确认周某兰与北京市通州区F村民委员会就宅基地使用房屋形成事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原产权人为胡某阳,胡某阳与胡某江置换宅基地,后胡某江与胡某鹏置换宅基地,胡某鹏在涉案一号宅基地上生活,该宅基地上房屋应为胡某鹏所有。
胡某鹏死亡后没有继承人,F村委会将一号基地收回村集体。2000年周某兰向F村委会购买一号宅基地上房屋,F村委会在收取周某兰交付的3000元购房款后将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交付周某兰,周某兰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周某兰为F村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周某兰与F村委会形成事实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该合同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不能得到补偿的。因为宅基地买卖只能是本村的村民,不然买卖合同是不可以成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
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导读:近期,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曲折却又在农村地区常见的故事。简单来说,来自于A村的当事人甲以60万的价格从乙手中买来位于B村的房产一套,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移交了集体房屋所有权证。而集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为涉案房产的原始权利人B村村民丙,乙系从丙手中购得该房产并转卖给甲,且乙与丙之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甲在前往便民服务大厅想要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时候,工作人员
是本村村民且没有宅基地,不可以购买本村宅基地。但可以申请分配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村村民间可以转让,双方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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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规章】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经国土房
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如何规定的1、宪法《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宪法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法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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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小产权房受法律保障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
1、外村人不可以购买本村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流通买卖,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不能卖给外村人。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一、非本村人购买的宅基地,遇拆迁有补偿吗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所以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时,不给予土地补偿款,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合法取得的,给予房屋拆迁的补偿。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
优先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同等条件,如果村里在未通知你得情况下私自将厂房租赁给他人,那么必然剥夺了你得续租优先权,你是可以起诉要求一定赔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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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赵某文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某奇、郭某英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文名下。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房屋买卖限购政策开始于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十二条),而赵某文与张某奇的借名买房法律行为发生于2003年1月14日,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2010年的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不能适用于本案发生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某一事实,但是要结合其他证据来使用。若该宅基地证明经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且持有该证明的所有人为集体成员,该证明就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
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某一事实,但是要结合其他证据来使用。若该宅基地证明经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且持有该证明的所有人为集体成员,该证明就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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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的非本村村民能否获得补偿安置【裁判要旨】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村组同意购买人使用涉案宅基地。购买人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购买人户籍迁入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法院经审查,判决行政机关就涉案宅基地对购买人进行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