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我国对土地(耕地、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是越来越严格,包括农村村民建房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如建养殖场、住宅等),农村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以及地方规定的要求。
但是在《土地管理法》没有施行之前,有一些农村村民为了改善居住环境,通常会直接占用自家的承包地在上面建房,既不向村委会报备申请,也不办理审批手续,总觉得在自家土地上建房没有任何问题。
可随着《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施行,这种违法乱占耕地的行为虽然有所遏制,尤其是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乱占耕地的行为更是少之又少,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仍然还有不少的农村村民擅自在土地上进行建设住宅。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包括宅基地)是我国非常珍贵的资源,所以,相关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均发布过保护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耕地。
那么,随着老百姓的经济能力越来越高,农村村民想要建房的话应当要怎么建呢?需要符合什么标准?下面我们就结合《通川区城市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一、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标准
根据《通川区城市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五条规定,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以下所称标准均指本条):
(1)现有或原有住房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D级危房、火烧房、地灾房。
(2)村民(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或规划聚居点建设。
(3)村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易地建房户其原宅基地需腾退复垦。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村民建房必须要取得宅基地使用证,也就是必须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在上面进行建设,如果没有取得宅基地,而是直接擅自乱占耕地进行建设,那么所建住宅则是不合法的,即违法建筑,会面临被拆的局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此以外,农村村民还需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也就是说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自家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那么就不能再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了,即使向村委会递交申请书,可能也得不到批准。
而且最主要的是,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比如通川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房屋建筑层数则不得超过两层,单层层高不能超过4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
一旦遇上拆迁,那么拆迁补偿则是按照人均建筑面积政策补偿,超出人均规定且依法审批的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所以建房之初一定要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申请建房。
(4)建造房屋不能影响到相邻邻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二、建房需要符合相关规划
除此以外,凯诺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农村自建房可不是村民想怎么建就能怎么建的,现在农村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不能乱搭乱建,在建房时需要尽量使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里空闲的土地。
对于擅自将宅基地转卖、出租以及赠与的,不得再批准。
三、建房后需要进行验收
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竣工房屋验收,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叫停和处理
根据《通川区城市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通过自治管理加以规制叫停。
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承诺申报、未通过审批,私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处理。
今日不同往日,如今的农村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土地管理这块也是越来越严格,所以,大家在建房时一定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千万不要随意地占用自家的承包地进行建设,否则一旦被举报或是被执法人员发现,那么势必会让自己陷入无法挽回损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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