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中第78条第1项: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对于2人次的理解?譬如,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0|’中,对‘:容留”如何理解?容留卖淫女,卖淫女与嫖客未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
(2)现在《立案追诉标准》为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如介绍一人、容留另一人,能否合并认为符合“2人次”?如介绍一人、容留另一人但卖淫女与嫖客未发生性关系,是否也符合“2人次”?
律师解答:本罪系选择性罪名,有其中一项行为者即成立犯罪;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卖淫行为的现实完成。理由是:
1.作为前提性的概念,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行为。
所谓容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历卖淫的行为。
2.本罪的法益是社会风化。卖淫行为本身不是刑法关注的对象,因为它并没有侵犯到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但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却扰乱了社会秩序与风化,于是成为刑法关注的对象。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是为了促成有偿性交易的实现,就已然侵犯了社会风化,具有可罚性,至于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是否真的发生性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讲,刑法处罚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不要求有发生卖淫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一经完成,犯罪已然既遂,并且引诱、容留的行为与卖淫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是刑法关注的对象。
4.作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完成其中一项或几项行为总计达到2人次的,就可以进行刑事追诉。理由在于,这数个行为之间的可罚性是相同的,并且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个罪名之中,就意味着给予相同的刑法评价。
倘若一人引诱卖淫一次,介绍卖淫一次的,同样可以按本罪起诉。如果不这样认定,可能发生处罚不公平的现象。(比如,甲因引诱卖淫两次被起诉,而乙则引诱一次,介绍一次,反而不被起诉,这不符合我们的正义观念。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引诱,容留、介绍的行为达到二人次以上,就可以追诉,至于有没有实际的性交易结果的出现,在所不问。
2023陕西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最新标准---杜凯律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刑事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刑法第359条第一款)(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2023西安刑事---陕西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最新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刑事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
2021年山东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及立案标准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在拘役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卖淫1人或容留、介绍卖淫2人的(不含引诱14周岁以下幼女卖淫的,下同);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1人的; (3)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有以下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律师观点分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03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XX、李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年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什么意思本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行为的对象不包括幼女。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
律师观点分析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三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号向法院提起公诉,该律师为被告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组织卖淫的马某、李某介绍嫖客,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7880余元。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本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律师解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刑标准是: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
律师观点分析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XX10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有以下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下列情形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1.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两人次以上卖淫的;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的;3.有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江苏法院立案量刑标准(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一部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