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
(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设立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市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
(一)博士以上人才来莞择业的,自择业登记之日起至就业止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二)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
1、两院院士的补贴为100万元;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20万元;
3、教授(正高级)、博士后的补贴为10万元;
4、博士研究生和第(二)项的人才补贴为6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对2002年5月1日(我市引进人才三个规定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而还没有按原标准足额领取的,余下年限按原标准计发;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无规定限期发放改为从引进之日起统一发放期为60个月。
今后引进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第七条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除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者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第八条引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九条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代理。对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当迁入所在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街)人才服务站的“集体户”;对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可迁入市中心人才市场“集体户”;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户口可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符合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一条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引进的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引进人才单位和市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属教师、医务人员的,由市、卫生部门协助解决;对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引进的人才的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本市范围内的优质学校就读,教育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支部办理。
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镇(街)人才服务站的,其组织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镇(街)人才服务站的党(团)支部受理。
第十四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的人才,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莞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但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市人事部门应予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原有的行政级别,予以承认和保留。
(在本市工作期间不按此行政级别套改工资待遇,但调离或参加公选,经申请同意,可按原行政级别办理。)
第十五条完善《广东省居住证和《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凡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条件的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手续后,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人才。
第十六条各镇(街)、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违者,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东府〔2002〕47号)同时作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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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税。对于高校以安家费为名自定标准发放的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费,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所以单位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没有法律依据。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毕业时间在2016年11月2日(含)之后(以学历证书上载明时间起算。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3.毕业后一年内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4.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第三条《居住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苏政发[1982]2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2-12-18 施行日期:1982-12-18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正文 为了更有效地刹住赌风,减少社会犯罪因素和治安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必要大张旗鼓地、深入地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同时规定处罚办法,以便在禁赌工作中有所遵循。为此,特制定《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1]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8-13 施行日期:1981-08-13 发布部门:市政府 公安局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发射金属弹丸的各种类型的气枪。 第三条 生产气枪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个人不准制造。 第四条 持有气步枪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发
法律分析:可以辞职。在编教师递交档案时,一般要和学校签合同,规定三年也可能,五年也可能,长期无限期合同也有可能的,具体看你和单位的合同有没有规定的服务期。若是还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交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甘政发[1989]1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0-24 施行日期:1989-10-2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正文 为了落实劳动模范政策,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特制定《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一、凡是建国以来,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集资房指在筹集资金之后所建造的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按照处置的比例进行确定。根据我国建设部出台的通知,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法律依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三 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该规定明确了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重点对医疗保障对象范围、标准条件、保障办法等作出规范。军人家属可以享受什么优待政策呢?1、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免费医疗,
2022年上海引进人才户口办理条件和落户流程及申请材料是怎样的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落户
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一、申报原则人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人才引进岗位需求申报要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相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二)立足高端。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除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突出的业绩表现。(三)公开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执行日期:2006-08-07 颁布日期:2006-08-07 文号:中办发〔2006〕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4-03 颁布日期:2000-04-03 文号:公政治[2000]1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