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套路”类型进行了归纳表述,一方面对司法认定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一种误解,即只要出现该情形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意见》里表述了一种“借新还旧”型的套路贷诈骗,行为人通过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来实施诈骗行为,即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
其中涉及到三种情况,包括原始出借人单独的诈骗行为,两个借款人合谋实施诈骗的行为以及两个单纯的借贷关系。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来分析“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
甲出借100万元给乙,约定月息5%,借款一年到期时,按约定乙要归还甲本金100万元和利息60万元,合计160万元。
乙无力偿还,甲向乙推荐丙,提出由丙出借160万元给乙,月息5%,乙收到款项后即偿还甲160万元,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乙与丙之间形成一笔新的借款,本金160万元。
后丙起诉乙,主张乙归还16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逐步分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行为人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现实的复杂程度不会与犯罪构成要见严丝合缝,它更像是一个小球在电路的正负两极之间来回摆动。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正极:甲是第二笔借款的真实出借人,丙只是甲的代表,资金来源于甲。
负极:丙是真实出借人,资金来源与甲无关。
中间态:甲和丙之间系合作关系,资金部分来源于甲,部分来源于丙,甲和丙分享利益。
在甲、丙对乙的意思表示为负极的情况下,正极是典型的隐瞒真相,负极是典型的借贷法律关系,中间态则游走在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
案件事实在正负极之间的位置,会影响到借款人是否因被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2. 错误认识
甲、丙对乙的意思表示为负极的情况下,将乙的主观认识与甲、乙的实际关系对比,极差100是典型的错误认识,极差0则是典型的非错误认识,而极差在0与100之间的状态,正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纠缠不清的区域,接近100即趋向于刑事诈骗,接近0则趋向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不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采用了“履约”的行为模式,也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的依据。
即,在民事欺诈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主要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有贪利动机等过错,同时要求这种认识错误必须由被害人自己加以避免的。
而在刑事诈骗行为中,被害人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制造了有力的证据,被害人具有相信行为人的适当理由,因此,“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必须由行为人负责消除的”。
简言之,被害人在认识错误的产生上越是存在过错,就越是可能成立民事欺诈,反之就越是容易构成诈骗。
3. 交付财物
乙基于错误认知而交付财物,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一步。在本案中,必须把三个步骤联系起来完整地考察,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以及诈骗的金额。
步骤一,甲向乙出借高额利息的借贷;步骤二,丙向乙出借款项,乙用于归还甲高额本息;步骤三,丙向乙主张归还款项。与一般诈骗不同,“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中的交付财物环节比较复杂,必须三个步骤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交付财物。
乙是一方,甲和丙是另一方,通过三个步骤,乙向甲和丙交付了财物。
关于诈骗的金额认定,乙归还给甲的本金和年息24%以内的利息,无法益侵害,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乙归还给甲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部分,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返还,不宜用刑法调整,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乙归还给甲的超过年息24%且不足36%的利息部分,属于受欺骗交付财物,可以认定为诈骗金额。乙向丙借款偿还其对甲的借款,形成与丙之间新的债务,该债务中包括乙用于偿还甲的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最终合并计算为乙向丙的借款本金,丙向乙主张还款时,新借款中对应乙归还甲利息部分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可以考虑认定为诈骗金额。
从最高司法机关到各地方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为指导具体工作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归纳、描述了“套路贷”犯罪的常见形态、方式、手段,其目的是便于司法人员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用类型化的思维模式去提炼案件事实,进而准确适用法律。
但是提炼案件事实后,仍需要按照具体的犯罪构成去比对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才能认定构成某种犯罪,比如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
面对“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不能因为《意见》中列出存在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这一种形式的“套路”,就不考察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直接据此认定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复杂的行为还原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比较,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此外,还需要分析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相对方形成错误认识是否有因果关系,据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帮助信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需要上审委会讨论决定的11类刑事案件序号案件类型应当上会可以上会法律依据条件和程序适用条件:(1)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2)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刑诉185刑诉254适用程序:(1)合议庭提请院长;(2)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3)审委会讨论决定1需要再审的案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刑诉解释216-12拟判处死刑的案件√3提出抗诉的案件√4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刑诉解释
【案件事实】2019年4月份开始,李某(在逃)雇用被告人赵**介绍卖淫,被告人赵**伙同李某通过微信、QQ招嫖、摩的司机招嫖,招揽的嫖客到秋某*迪苑7天酒店门前,由李某或被告人赵**接引并介绍嫖客到秋某*迪苑出租屋的卖淫女处嫖娼。嫖客与卖淫女协商好嫖资后,嫖客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李某或被告人赵**支付嫖资。被告人赵**收取的嫖资并扣除摩的司机提成后转账给李某共35820元,由李某记账后分成给卖淫女。
林某发,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社区居委会原主任,带领村民就凯歌公司用地问题维权期间,于2013年4月13日被宣布“双规”。2013年7月26日,林某发涉嫌“贪污”案移送审查起诉,检方指控林某发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管理工作过程中,伙同另一名被告人林某友在没有召开社区两委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青苗补偿款等款项30余万元。新邦律师受托为林某发辩护,2013年9月2日,厦门同
迟夙生:落榜的人大代表作者:郑荣昌(知青记者)2013年2月18日下午,尚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不加评论地披露了迟夙生律师不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消息,不经意间掀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仅仅过了一天,这条微博已经被转发2000多次,还有540多人发表了评论。人们纷纷对她的落选感到惋惜,甚至是激愤。一、名落孙山这天上午,笔者拨通了迟夙生办公室的电话,对她作了一次短暂的电话采访。为避免唐突,笔者从“您今年将带
【以案说法】每一个案件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法律智慧的结晶。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宾馆等公共场所发放招嫖卡片,有嫖客打电话时,与嫖客协商价格及地点,再联系卖淫女卖淫,从中抽取嫖资的,该行为如何认定。第一、从组织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介绍卖淫不需要具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通过发放招嫖卡片有嫖客打电话时,联系卖淫女卖淫即可。第二、从提供的卖淫场所看,介绍卖淫不需要固定的卖淫场所,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1年期间,姜某某认识了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并发展为情侣关系,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被女方父亲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办案经过】姜某某家属联系到杜金柱律师并委托杜金柱律师作为姜某某的辩护人。根据“刑辩黄金37天”法则,杜金柱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经过见会、组织协调,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较轻,
假期将近,钓鱼人个个备饵买杆准备搭手,扬州律师提醒,这几点不知道,小心渔政人员邀请去“喝茶”。时间:禁渔期长江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年禁渔,禁渔期初定10年。“江鲜”禁钓!地点:禁渔区一是长江扬州段干流,二是扬州市管辖范围内8个保护区(包括设置禁止钓鱼标志的区域)。尤其注意,水库不能钓!方式:禁钓工具拟饵复钩(钓钩7个及以上)NO!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俗称:延绳钓、小钩)
律师观点分析曾入选《北京刑辩律师典型案例选编》死刑改判案例,邢战涛律师经典案例一、绑架、杀人情节2012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邢x(另案处理,案发后潜逃)伙同刘x雷、唐x斌经预谋,到河北省任丘市石门桥镇军营村刘x省家中,将被害人刘x省绑架,并给刘x省的儿子伏x涛打电话索要赎金200万元及摩托车1辆。伏x涛在接到打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9日凌晨,邢x怀疑已被刘x省认出面貌,便伙同刘x雷、唐x
一、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虚构事实或者隐
一、【案情概述】2022年6月17日晚,被害人吴某在某KTV内与嫌疑人严某相识,后两人和朋友一起到该区某酒吧继续娱乐。至次日凌晨2时许,严某将醉酒不清醒的吴某带到酒店内休息。吴某酒醒后发现自己与严某共处一室且自己衣衫不整,因此以严某涉嫌强奸罪而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严某以涉嫌强奸(未遂)的罪名而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二、【案件焦点】经鉴定确认,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但确有衣物撕裂及身体
刑辩律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在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阳光成长计划”第十七期培训班上的授课杨矿生很多刚刚跨入刑事辩护门槛的年轻律师,以及想从事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都会问,怎样才能成长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 根据我从事刑事辩护二十多年的经验,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培养练就一些特殊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备了这些素质和能力,你就找到了通往优秀刑辩律师的大门,就能在刑事辩护的领域里
11月2日晚,我所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前法医王生虎在刑辩道场为大家主讲了《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运用》一课。王律师围绕鉴定标准、鉴定时限、伤病关系、常规事项等几方面结合自己工作中亲历的大量案例,为我们审查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具体操作技巧,对“造作伤”审查实务做了系统梳理。授课内容鉴定标准的历史沿革2014年之前,人体损伤鉴定主要依据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联合颁行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一、金融犯罪案件及其种类划分、具体罪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金融犯罪也如影随形。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领域或与金融相关的领域,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侵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一个独立罪名,而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称。金融犯罪主要是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来源:浙江法制报 新闻背景 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辩护权作了扩展。那么,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又该怎样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本期《识
一、鉴定意见常见问题1.鉴定意见未附检材照片的2.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据来源的3.鉴定意见的检材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材的4.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的5.鉴定人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的6.未将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7.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公
大义凛然,刑辩精英 —— 法速卢福东律师获锦旗,受赞誉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11日,林先生等人一行专程到访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向我所卢福东律师赠送锦旗,以“大义凛然,刑辩精英”表达了他们对卢律师的敬意与感激之情。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犯强迫交易罪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作为林某某的辩护人,经过
乔方律师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小店内,采取暴力手段,揉搓刘某乳房并扣摸其阴道。当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供认不讳。二、律师辩护:尊敬的审判长: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乔方作为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