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女士起诉称:2008年6月份,我出资50800元购买甲市XX街XX小区4号楼104号住宅房屋。由于当时没有全款购买,交纳首付款后,我要求贷款购房资格不合格,于是找到我儿子王先生的朋友柳先生,2008年7月17日我用被告柳先生名义贷款,将购房余款全部还清。
自2008年7月17日我以柳先生的名义偿还银行贷款,截止2011年5月4日银行贷款全部还清,银行将以柳先生名义房照给付我。
被告王先生是我的儿子,我让王先生代为保管房照。2012年被告王先生与被告冯小姐结婚,我同意二被告暂住我购买房屋,但对暂住房屋二被告没有处分权。
被告柳先生在没有征得我同意情况下,将我房屋于2013年8月3日以假买卖形式,卖给被告冯小姐,侵害了我的权利。请求确认被告柳先生与被告冯小姐2013年8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小姐答辩称:购买涉诉房屋并在甲市房产住宅局履行买卖手续,缴纳了相关费用,于2014年8月21日取得归我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号XXXXXXXX。
我购买此房产时,柳先生向房产住宅局出示了出卖房屋属于本人所有的产权登记证明,此处房产经过甲市住宅局工作人员确认无疑后,履行了全部买卖手续,并履行房屋产权买卖变更手续,房产住宅局将涉诉房屋产权变更到我名下。
柳先生具备出卖房屋资格,双方履行购买手续,交付了房价款及相关费用,我取得了产权证书,原告与柳先生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影响我取得房产的权利。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柳先生答辩称:2008年被告王先生请求以我的名义买房,我就同意了。去年我自己想要购买房屋,因购买第二套房屋缴纳的税率较高,我找被告王先生协商,要求将以我名义购买的他们家所有房屋产权过户回去。
他同意后,我也没有太多过问他们家庭中事情的细节,就将房屋产权所有人柳先生名字过户到王先生媳妇冯小姐名下,冯小姐重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柳先生是我的朋友,我妈没有购买房屋贷款的权利,当时以柳先生名义贷款,贷款购买房屋产权就登记在柳先生名下。
去年,柳先生准备自己购买房屋时,柳先生就要求将以其名义贷款购买房屋产权过户给我妈名下。我就自作主张,没有经过我妈的同意,直接把贷款购买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媳妇冯小姐名下。
三、法院查明
原告曹女士属于甲市XX街三委一组居民,2008年准备购买甲市XX小区4号楼104号住宅房屋,因不具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资质,于是由其儿子也就是被告王先生找其朋友被告柳先生,协商以柳先生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事宜。
200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柳先生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以被告柳先生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购买房屋首付款和偿还银行贷款均由原告负责,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柳先生不得将购买房屋更名过户给任何人。
原告交付购买房屋首付款后,在X银行以被告柳先生名义开户存款,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原告偿还X银行房屋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2,522.00元。
2010年6月1日,甲市房产住宅局颁发房权证,将以被告柳先生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登记为被告柳先生所有。2012年被告王先生与被告冯小姐结婚,原告同意二被告暂住原告购买房屋,但对暂住房屋无处分权。
2013年被告柳先生准备自己购买房屋,因涉及购买第二套房屋缴纳税率,被告柳先生找到被告王先生协商,要求将以被告柳先生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产权给他们家过户回去。
被告王先生未与原告协商,要求被告柳先生将该房屋更名过户给爱人被告冯小姐。按房产局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程序要求,被告冯小姐与被告柳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人民币80,000.00元,被告冯小姐实际并没有给付被告柳先生房屋买卖价款。
2013年8月21日被告冯小姐在甲市房产局重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被告王先生与被告冯小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另案正在进行审理过程中。
四、法院判决
被告柳先生与被告冯小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以被告柳先生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购买房屋首付款和偿还购买房屋贷款,均由原告支付,原告属于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被告柳先生对原告实际所有的房屋无处分权。
原告购买房屋后,将房屋交给儿子被告王先生与儿媳被告冯小姐居住,被告王先生对该房屋也没有处分权。被告王先生未经原告同意,要求被告柳先生与被告冯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购买房屋卖给被告冯小姐,虽然被告柳先生没有收取被告冯小姐给付房屋买卖价款,但是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柳先生与被告冯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讼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冯小姐认为购买被告柳先生房屋后,已经在甲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争议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抗辩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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