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的赔偿案例介绍: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
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年仅8岁的小女孩徐某在本村巷口看完花灯返家途中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但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该事件给徐某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由于被告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分,被害人即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尤其是原告系幼女,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业分析: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有一下两点:1、侵犯人身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轻度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轻伤害责任追究: 1、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你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
经济诈骗案件的国家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申请。申请人可以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现在已经失效,下面带来的是现行有效的关于强奸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
作者:买忠香,1987.9-1991.7,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读书;1991.9,沧州市检察院工作至今;其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840426 【实施日期】 19840426 【章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
强奸案件中的轮奸情节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将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轮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一、不予支持的民事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犯,强奸罪隐蔽性较强,对于拦路、入室、迷倒麻翻这类暴力手段明显的典型暴力强奸案,往往只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或使用了暴力即可定案。而非典型强奸案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类案件中本身暴力与反抗特征弱化,即使存在轻微暴力往往也缺乏暴力特征存在的直接客观证据,证明或否定强奸行为发生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言词证据,二者间就发生了性关系虽没有争议,但对“违背妇女意志”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26宗不捕强奸案件的分析和思考一、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这26宗不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虽然形态各异,但都存在一些相同的证据特征,表现如下:(一)不捕原因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26件强奸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有的案件证据甚至相当单薄,如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二)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26件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强奸,或称自己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称是
一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其污染范围往往是大面积的,一旦发生,涉及的不是一个或两个特定的主体,而是有为数众多的受害者,甚至是一批潜在的不特定主体,因此,纠纷发生后,只要受害人主张权利,侵害方将面对一大批受害人,一旦形成诉讼,当事人人数都比较多。 二是相邻环境污染矛盾突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废水、废热、噪音、恶臭等,影响相邻人的生活,侵犯了相邻人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
行政赔偿案件有以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
前段时间,有位当事人咨询了我一个问题,有点意思,分享给大家。文中以A来表示这位当事人。普通读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涉及的是再审对之前生效判决的翻案,二审对一审的翻案,并不需要讨论这个问题。案情简介: 简单来说,A撮合三位朋友,让B和另一位好友两个人一起接盘C的小产权房项目,B和另一人是买家,C是卖家。因C不认识这两个人,只认识A,让A收齐了两位买家的钱后再一次性转给C,因此B的钱从A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