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犯,强奸罪隐蔽性较强,对于拦路、入室、迷倒麻翻这类暴力手段明显的典型暴力强奸案,往往只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或使用了暴力即可定案。
而非典型强奸案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类案件中本身暴力与反抗特征弱化,即使存在轻微暴力往往也缺乏暴力特征存在的直接客观证据,证明或否定强奸行为发生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言词证据,二者间就发生了性关系虽没有争议,但对“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事实的表述呈现“一对一”的对立状态。
实践中“侵害人”出于开脱责任会做不实供述,“被害人”也可能出于维护个人名誉、报复对方或勒索钱财等动机做不实陈述,故非典型强奸案中的言词证据无法直接采信,致使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成为该类案件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本文以若干非典型强奸案裁判文书为研究素材,结合相关理论,就非典型强奸案件中“经验法则”应用的相关问题予以初探。
一、典型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第1339号案例
简要案情: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梁某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
无罪理由:
1、本案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暴力及散发不雅照与发生性关系因果关系不明确。本案暴力也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在梁某发不雅照片之后,郭某某还发了不少暧昧信息给梁某。
2、本案指控的“强奸”行为都是在宾馆,时间都是在深夜,其去宾馆就是知道会发生性关系,梁某洗澡时郭某某也没有离开。
3、郭某曾因暴力和不雅照多次报警,直到梁某不联系郭某某后才报案称被梁某强奸。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内,二人有亲密言语聊天记录,有多次开房记录。
经验判断要素:恋人关系、自愿去宾馆、有机会离开未离开、未及时报警、聊天内容亲密。
2、 (2017)晋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冯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一日冯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提出见面,双方约好在冯某家附近见面。二人见面后冯某提出到自己家中,李某某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无罪理由:一是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李某某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某提出到其家后,李某某在证实只有冯某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某一同到了冯某家。
因此,李某某与冯某见面以及到冯某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
从冯某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经验判断要素:陌陌相识、主动赴约至被告人住所、无明显反抗呼救
3、(2016)赣01刑终18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吴某某因卖菜认识被害人吴某1。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华、吴某某碰到被害人,觉得吴某1长相漂亮。后被告人吴某某便主动搭讪,被害人跟随二被告人来到民和镇付家巷老县委宿舍吴某华租住房内,吴某某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强行抚摸被害人乳房,但被害人极力反抗,吴某某便独自离开房间并随手将房门合上,此时吴某华看到吴某某走了便把门锁上,脱被害人衣服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一审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
二审改判有罪理由:
1、从被害人身份及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来看,被害人只是在吴某某摊位上购买过猪肉,之间没有什么交往,案发时第一次碰面就自愿与吴某华发生性关系有违常理;
2、被害人时某115个月才报案,是因为担心自己名誉受损,家庭生活遭受影响,这符合一般妇女的心理状态。
3、在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摸弄、亲吻时,遭到了被害人的反抗和质问,
经验判断要素:首次见面、未及时报案符合顾虑名誉受损心态、有明确言语和肢体反抗。
4、(2015)深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网友刘某约至深州市东安庄乡小位村自己家中,在北屋最西间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
无罪理由:双方系网上相约一夜情而自愿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没有选择逃跑,主动打开已插好的房门,且在之后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张某甲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未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2、被告人一直认为第二次性关系是第一次性关系的继续,双方是自愿的。张某甲虽供述刘某有推他、想咬他没咬住的情节,但供述是在被害人同意发生性关系且在发生性关系结尾时才推、咬的张某甲,此情节也不能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
经验判断要素:网友、主动赴约、有机会离开未离开、反抗在性行为结束后
5、(2018)川0116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到其表姐曾某1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陈某的家庭矛盾。次日11时许,陈某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
后庞某因此事吃安眠药自杀,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获救。
无罪理由:被告人与受害人系表姐夫与表妹关系,被告人陈某进入被害人庞某的房间后,躺在床上用手搂腰、向其诉苦,随后拉被害人庞某的手抚摸其生殖器、亲吻,进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系自然而逐步完成的,被害人庞某并无明显的反抗行为或拒绝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害人庞某事后揭发此事并称其不是自愿与被告人陈某发生性关系,但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受害人作为有性经验的人,应当认知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情,但受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救,同时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还询问受害人是否是处女,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
根据受害人的解释称被告人力气大,又是在被告人家中,不敢呼救,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案发后,受害人在其小姨追问下说了此事,但未提到想报警,在其表姐回家后也未表达过报警的意愿,事后受害人向其表姐反映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系不自愿,但不能由此推断其在发生性关系时也不自愿。
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陈某有违背被害人庞某意愿的主观故意,但不能排除被害人庞某系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
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认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庞某所处并非系一种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足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经验判断要素:熟悉关系、试探行为逐渐升级但未有反抗、不属于有性经、未主动报警。
6、(2019)闽07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日20时许李某某在一娱乐会所遇到被害人张某某便上前搭讪并要求添加张某某的微信。20时45分,李某某再次在国道遇到张某,继而把张某某叫到安全门的楼梯走道。
李某某将张某某按在走道墙壁上,强行亲吻张、抚摸张的胸部,张用手推开,李又将手伸入张的内裤抚摸张的臀部。张将李推开要离开,李又将张按在墙上,强行搂张的腿部、亲吻张的脸部,并不让张离开。
李趁张要离开时,手从后背插入张的阴道,强行脱去张的裤子及内裤,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在体外射精。张即刻打了李一巴掌回到882包厢,并将被强奸之事告知友人黄某。
黄某立即报警。
无罪理由:
1、案发地点在KTV二楼安全门处,系半开放,未封闭场所,当时有人从三楼楼道经过,被害人均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楼道向他人求救;
2、其二人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间约50分钟,发生性关系前,被告人李某某有搂抱、抚摸、亲吻张某某,张某某也有回应被告人,虽也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明确表示搂抱、抚摸、亲吻是可以接受的;
3、当被告人用背立式的方式将生殖器插到被害人张某某阴道时,张某某没有用言语表示拒绝,没有求饶、指责,也没有采取呼救等其它方式反抗。
4、虽案发时被害人尚某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但在此前,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的性认知能力差。人的身体语言是内心世界的反应,结合人体的情况,背立式的性交方式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或者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都是无法完成。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应根据案件发生时,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从案发场所,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性交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其它方法,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经验判断要素:地点位于半开发场所未逃跑或呼救、特殊体位、有性经历、未主动报案
7、(2019)川0108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人何某与殷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和建立“恋爱”关系(何某有配偶),首次见面期间发生过性关系。某日,何某来到殷某出租房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晚,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殷某提出分手并要求何某离开其住处,但何某当晚并未离开而是在客厅住宿。
第三日下午,两人再次出现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期间,殷某曾在客厅倒地。当日18时许,何某与殷某在卧室内发生了性关系,其间,何某用手机拍摄了三段反映两人发生性关系过程的视频,视频显示殷某面部有血迹,且二人有语言交流。
当日20时许,殷某称自己头痛,二人遂打车前往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日20时45分许,殷某在医院治疗期间通过微信通知朋友帮其报警。
无罪理由:
1、从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被害人殷某的陈述对比来看,具体时间节点、事情发展过程有较为清晰、连贯的供述,而殷某对案发过程的陈述内容模糊不清,且与手机视频创建时间等在案证据所反映的时间节点矛盾。
2、提取的手机视频中,后二段视频均显示何某与殷某在发生性关系时,在至少几分钟的时间段内殷某均自行使用自慰器,无法确认其是否系被强制使用。
3、视频资料显示,二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何某与殷某有多次言语交流,殷某并无言语或肢体反抗。
4、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至一起到达医院期间,殷某客观上有用手机求助、报警或者呼救的机会,其并未及时求救。因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何某与殷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殷某主观意愿。
经验判断要素:网友、已发生过性关系、被害人证言不稳定、发生性关系时有言语交流并使用情趣用品、未及时报警。
8、(2016)皖12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夫妇等人镇政府院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出去,在三堂镇政府院内司法所南侧的胡同内,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张某某回到饭店即向其丈夫裴玉海诉说李某某将其强奸,并于同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审无罪理由:张某某陈述其被强奸后其边喊边撵,但案发现场一墙之隔即为三层居民楼,三十米外多人亦在店院内喝茶聊天,附近居民及院内人员均证明没有听到有喊叫及看到有追撵的情况,张某某该陈述情形与现场证人证言亦不能吻合。
即张某某陈述其被李某某强奸的事实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判认定李某某犯强奸罪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再审认定有罪理由:
1、本案案发非常及时。被害人张某某于案发后,即将其被李某某强奸的事实告诉其丈夫。且有当时现场在场的证人证实,被害人当时对他们讲,其被李某某强奸了。
2、现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当晚有饮酒行为,不排除其酒后性防卫能力减弱的情况;
3、李某某辩称,曾经发生过通奸关系,但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能够证实。
4、案发时,张某某丈夫及小孩均在不远处的饭店内,且案发地杂草丛生,被害人身上多处被草划伤。如果是通奸,在此时、此地、此种环境下,张某某与李某某进行通奸,有悖常理。
5、二人在身份上有一定差距,张某某陈述,其以前不认识李某某,二人缺乏感情基础。
经验判断要素:未呼救(无罪要素),报案及时、不符合通奸的时间场所、双方身份不符(有罪要素)
9、(2016)冀02刑终20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人杨某某曾与被害人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二人中断了此关系。某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玉田县杨家板桥镇玉船窝村高某家中,在高某家东屋炕上强行与高某发生了性关系。
无罪理由:上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曾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数年,案发前6天二人电话联系达10次,案发前16天短信联系达19条。
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杨某某又与被害人高某多次联系,被害人高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没有对其进行殴打或威胁,其本人和杨某某均没有受伤,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该二人有受伤情况。
上诉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共做过五次供述,均称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其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
本案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杨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高某发生性关系。综上分析,上诉人杨某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高某发生性关系,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经验判断要素:曾经有情人关系、频繁通讯记录、未使用暴力、嫌疑人供述稳定
10、(2019)黑06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害人杨某的男友于某认识,二人添加了微信好友,在微信中无暧昧言语。某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找杨某聊天后,得知杨某一人在家,便驾车来到杨某家,其敲门,门自动开了,屋内未开灯,其进入卧室,被害人杨某正在熟睡,其将被害人杨某叫醒,与正在月经期的被害人杨某发生两次后性关系后离开。
因其内裤落在杨某家,其敲门进入杨某家,而后离开。
无罪理由:在案证据虽能证实杨某手指损伤的事实,但无法证实损伤的具体时间,进而无法认定该损伤系周某某所致。另外,周某某在杨某家中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后离开,中途因取内裤返回,杨某为其开门,在该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周某某违背了杨某的意志。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验判断要素:门未锁、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离开现场再次返回受害人主动开门
11、(2017)皖04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系同学关系,自诉人徐某系孙某公司员工,与王某某、孙某均系朋友关系。一日中午,孙某在公司内宴请王某某、张某等人,三人饭间喝了白酒,徐某未饮酒。
14时许,孙某、张某等人饭后前往KTV唱歌,王某某、徐某未同前往。待徐某收拾好餐桌卫生,王某某和徐某在公司内室发生了性关系,其后王某某离开公司。
无罪理由:本院认为:从自诉人徐某提供的证据及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来看,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自诉人徐某发生了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在违背徐某意志并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与徐某发生的性关系,故自诉人徐某控诉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2016)粤52刑终243号
简要案情:某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被害人林某1聊天认识。李某某与林某1第一次见面后,将林某1带至宾馆。
当天22时许,李某某在房内,与林某1发生了性关系。
无罪理由:一是从事发前聊天记录来看,两人认识仅一个多星期,但频繁通过“陌陌”聊天,聊天语言较为暧昧,多涉及“两性”话题,可见,案发前两人关系较为亲密,两人对开房发生性关系均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两人相约见面并到旅社开房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林某1被强迫的情况。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两人的言行分析。林某1在侦查阶段虽陈述其不愿意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多次拼命挣扎,但并没有激烈反抗等行为。
且案发现场是在旅社的三楼房间,空间虽相对封闭,楼下及周边仍有服务人员和房客在活动,但林某1并没有及时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助,旅社的经营者徐某也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林某1虽有“重新穿上裤子”、“用手推开李某某”等举动,但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三是从案发后林某1的行为分析。案发后,李某某离开旅社,林某1继续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某某返回,还多次发信息联系催促李某某回旅社。
此外,“悦豪租房”的经营人徐某证实林某1于凌晨3时独自退房离开旅社,当时也没有发现其有异常情况。综上,可以认定李某某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属于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的情形,李某某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违背林某1的意志。
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经验判断要素:陌陌网友、聊天涉及私密话题、主动赴约去宾馆、未呼救、发生性关系后依然有联系
13、(2018)湘3127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害人曹某霞与被告人罗某某成为同事,二人曾在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某日上午,罗某某随后来到曹某霞所住宿舍区,给曹某霞打电话询问曹某霞所住的具体房间,称有事找她,曹某霞遂告知罗某某其住在四楼。
随后罗某某上楼,并打电话给曹某霞叫其开门,曹某霞遂将门开着,继续回到厨房刷牙。罗某某见门开着,便走进去并将门关上。
后二人来到曹某霞卧室,发生了性关系,并多次变换性交姿势。性交结束后,罗某某给了曹某霞拿出400元钱,曹某霞将钱扔在地上,罗某某离开。
后曹某霞给院长打电话,告知其被罗某某强奸。
无罪理由:
1、被害人曹某霞的问话中,前后两次反复询问罗某某与其发生关系时有没有威胁、殴打行为,曹某霞均回答没有威胁、殴打行为。
2、当天上午,罗某某向曹某霞表示过要到她宿舍去玩,去的时候又给曹某霞打电话进行了联系,问了曹某霞所住楼层,同时系曹某霞自愿为其开门,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曹某霞卧室床上,且双方在性交过程中多次变换性交姿势,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强奸罪。
经验判断要素:双方有性关系史、被害人主动告知住址、主动开门、多次变换体位
14、(2018)津02刑终39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日凌晨,卢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赵某相识并相约见面,在网络聊天过程中赵某向卢某提出购买衣物、返回福建的机票等要求。
中午双方见面后,在下午2时许,上诉人卢某带赵某来到其事先预定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上的如家快捷酒店。在该酒店218号房间内,卢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赵某离开218房间,在该如家快捷酒店内另开308房间,然后赵某报警称被卢某强奸。
无罪理由:本案案发地点是在宾馆的房间,案发时间是白天,从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到离开宾馆房间约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因此可以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本案据以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和上诉人卢某的供述,亦无法证明卢某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赵某的事实。
经验判断要素:陌陌网友、主动赴约去酒店、未呼救、被害人证言不稳定、被害人案发前多次与其他网友开房、索要财物品
二、经验法则在非典型强奸案件中应用的现实必要与理论基础
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所采用和遵循的基本证据审查模式是“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相互印证是指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要审查两个以上的证明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对一致的指向,且内部不存在矛盾,即A和B共同能独立推导出C 的过程。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运用要求同一指向对象的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而对于非典型强奸案件中“一对一”的对立证据,无法满足“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严格的证据审查条件,如果严格按照该标准审查非典型强奸案件的证据,必然导致大量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无法保障,纵容并诱发性侵犯罪。
经验法则,通常理解为人们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定则,通俗可以称为常情常理。自由心证制度,是指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理性和良知,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依赖并受制于经验法则,因为经验法则是法官进行判断的基本依据,自由心证只是在证明力评断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所以只要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是证据,那么法官的判断就不得不依赖并受制于经验法则,故直接利用经验法则用于一对一对峙证据案件中的裁判并不悖离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要求。
在刑事司法领域,运用“常理”进行裁判说理的司法现象已具有一定普遍性且日趋显著。在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中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评价条件。
引入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的证据标准更有利于突破实践中“一对一”非典型强奸案件中的证据采信难题。在原来的高标准证明模式下,多数非典型强奸案由于缺乏印证证据而无法定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的适用促使法官可以不拘泥于“相互印证”的严格标准,而根据经验法则形成合理心证,从而利用间接证据来补正、印证直接证据,使案件一对一的对峙模式转变为多对一的印证模式。
三、经验法则在非典型强奸案件中的适用缺陷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客观依据,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利用经验法则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判断,实质上是裁判者根据案件要素推测“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而他人内心的意志是捉摸不透、复杂易变的,外人通过对言语、肢体动作未必能够揣摩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人心难测”本身就是一种经验法则的判断。
例如同样是发生性关系前女方表达的“不要”两字,会因为发音轻重急缓分别表示“不要动”或“不要停”两种截然相反的心理状态。
同时,不同裁判者对于案件同一要素作出的推断,会因裁判者个人的年龄、性别、阅历、观念的不同而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故裁判者利用经验法则对案件间接证据进行判断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具体表现一是不同裁判者对于同一经验裁判要素作出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例如对于初次见面即发生性关系,年长思想保守的裁判者认为没有感情基础初次见面即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理,而年轻对网络社交知悉的裁判者则认为见面就是冲着发生关系来的,不发生关系反而不符合常理。
二是不同裁判者对于同案中多个经验裁判要素的侧重点不同,当同一案件中出现多个需经验判断的要素时,侧重不同的判断要素会得出不同结论。
如(2016)皖12刑再5号案件中,二审以被害人陈述有呼救但其他证人均证明没有听到有呼救为由,认定被害人未呼救不符合受到暴力胁迫而认定无罪,而再审着重及时主动报警这一要素并结合案发时丈夫孩子在附近的环境与人通奸有悖常理这一经验要素判断改判构成强奸罪。
四、如何克服经验法则在非典型强奸案件中的应用缺陷
用经验法则来推断他人的主观意志确存在缺陷,但是离开了经验法则,严格适用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将导致对犯罪的放纵,直接适用“被害人未表示同意即为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肯定认定强奸入罪模式又会导致大量冤假错案发生。
故规避经验法则在非典型强奸案件中应用的不足可促进案件更加公正的裁判。对于利用经验法则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判断不具备稳定性的缺陷,可以通过增加、细化经验判断要素来弥补缺陷,即通过对案件中所有的经验判断要素进行罗列、分析、溯源、对比,通过扩充间接证据的数量,通过相互印证的优势间接证据补强印证同一证明方向的直接证据。
例如在(2016)粤52刑终243号案件中,二审改判无罪重点将以下要素作为经验法则评价的对象。二人见面前存在暧昧涉及两性的聊天记录,案发当天是在夜晚10时主动让被告人进入宾馆房间逗留,案发时被害人未有明显呼救,发生性关系后未及时离开及时报警反而催促问被告人何时再回来,后因次日被告人将其拉黑心生怨恨方报警。
在(2019)闽0725刑初89号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二人于案发前一小时在KTV偶遇,无任何感情基础,按照常理不可能自愿发生性关系。
但本案案发地点位于KTV安全门楼道,属于半开放人员流动较大易于呼救逃脱的地点,二人独处时间长达50分钟,在发生性关系前有搂抱、抚摸、亲吻等动作虽有拒绝但无明显反抗,发生性关系采用的是需女方配合的站立式的体位,案发后本人未直接报警,虽未成年但是有性经历,故难以得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女方意志。
具体操作中,可从事前、事中、时后多环节综合评价间接证据。在事前,应注重审查案发背景,包括二人的关系(恋人、情人、同事、同学、从属、网友),二人认识的途径(网络、工作、生活),二人的感情基础(接触次数、是否有暧昧聊天记录或肢体动作、是否有共同性生活史、双方间是否有矛盾及成因),女方背景(社会阅历单纯或复杂、有无性经验、思想开放或保守、有无负面性评价),在事中,应审查时空间及行为要素,包括案发时间(深夜、白天),案发空间(人流稀少的郊外、人员相对密集半开放场所、男方或女方住所、酒店、车内),行为(主动赴约或邀约至现场、主动开门或锁门、未排斥爱抚亲吻、未排斥言语或行为逐渐升级挑逗试探、发生性关系时多种体位或特殊体位、是否有机会报警呼救逃离自救、危险解除后再次自陷风险),事后应审查双方的行为及情绪(是否及时报警,未及时报警的原因、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真实意愿、报警的诱因、报警前是否协商、知道要报警或已报警男方的态度情绪、被害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与额度,亲友反馈被害人情绪波动状态)。
综上,利用经验法则来全面分析熟人型强奸案件中所有的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来补证、印证直接证据从而出罪或入罪,可以平衡“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冲突,有利于该类案件公正办理。
导读: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11日第一批共10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集中发布,其中牵涉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例就有5件,达到典型案例总数的一半。在明律师特将这5件案例的发布内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
基本案情: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指控在酒店房间内被伍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明毅律师担任伍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阅读卷宗材料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应起诉伍某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对伍某作为不起诉决定。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伍某犯强奸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尚未经证实属实的陈述,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一、北京顾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北京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顾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经查,自2016年1月起,顾某伙同他人制作用于非法获取某公司账号的软件程序,并在互联网上大肆收购网站身份认证信息,使用软件大量实施“撞库”行为,非法获取该公司账号约10万组,并通过互联网大量出售账号及扫号程序,
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 ——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某死刑。2022年1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1年3月15日) 一、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 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
案件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18 年 2 月苏某在某煤矿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夯车、维 修机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苏某月工资 11000 元,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并由苏某在财务 部门签字确认。2022 年 3 月,苏某酒后操作夯车卸车,煤矿认 为苏某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制度,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关系。当月 苏某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作者:买忠香,1987.9-1991.7,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读书;1991.9,沧州市检察院工作至今;其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840426 【实施日期】 19840426 【章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
强奸案件中的轮奸情节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将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轮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
目 录 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5.王某某
对于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出借人提交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能否认定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观点: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
两个涉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邓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4日,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知东路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法院判决曾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8 950.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6元、鉴定费3750元。现张某主张,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雇配送牛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曾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近年先后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导读:9月23日,北京一中院召开了“专业审判规范公司治理 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0-2019)》新闻发布会,对公司类纠纷案件审理的显著特点、审理难点、司法应对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全面、系统总结分析。针对诉讼中常见多发问题,梳理了公司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十四例。以下内容,来自发布会实录。 案例一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不应认定为赠与。基本案情兰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江苏省无锡市天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先杰犯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先杰被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等个人和单位以未能偿还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一)以下内容由陈松律师团队提供,如需快速获得帮助,请致电13511999140,weixin同号。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销售汽车用品,主要销售产品为使机动车尾气年
四起典型案例案例一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基本案情: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份康某开始翻建房屋,同年5月徐某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年3月先行
不规范不严格的15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些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甚至执法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举一反三加以整改,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案 【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根据省政府令第142号,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
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