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
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
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害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但如果责任难以划分的,可以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请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或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在有关部门未出台相应的强制保险规范之前,暂不支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76条的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如何适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对此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制度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上是不同的。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受益人可依据保险合同请求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并不因此免除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则不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承担限额保险责任,不足以赔偿的,才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
】
第七条已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的地区,受害人请求其垫付抢救费用,应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为被告予以追偿。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其应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的,应于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客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并参照省高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条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则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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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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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
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一方另案处理。
机构负责人:亢颖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叶述林 联系方式:
湖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湖北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6元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2885元(地方暂无数据,此数据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4473元(地方暂无数据,此数据为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0151元 (二)采矿业:21577元 (三)制造业:15683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33022元 (五)建筑业:13311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2688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
2014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 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根据2020辽宁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得出一下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37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50元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0278元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8506元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1529元4、农、林、牧、渔业 45443元5、采矿业 72176元6、制造业 65401元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6544元8、建筑业 69118元9、批发和零售业 59319元1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956元11、住宿和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2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数据。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 4305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8438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8474元丧葬费 44237元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职工平均工资:1.
源自网络: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对相关标准的适用、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并且同时废止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交强险赔偿不分则不分项的规定,要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按过错责任确定赔偿比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 2022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 202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22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438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474元丧葬费44237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适用时间: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李*军律师提供) 序号项目标准(元/年)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4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08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24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8 3职工月平均工资313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