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6宗不捕强奸案件的分析和思考一、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
这26宗不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虽然形态各异,但都存在一些相同的证据特征,表现如下:
(一)不捕原因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26件强奸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有的案件证据甚至相当单薄,如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26件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强奸,或称自己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称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发生性关系的。
后者又表现为多种形态,如辩称是恋人关系、情人关系、通奸关系,或是嫖娼行为、求奸行为等。
(三)大都表现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比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微弱。
如王某强奸案,陈某述称醉酒后在酒店被强奸,王某则辩称陈某是自愿和他开房并性交的,酒店服务员的证言只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酒店结帐单等书证只证实两人开房住宿的事实,因而不能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
(四)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表现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零散,没有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二、导致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分析
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是导致该26宗强奸案件不能批捕的关键所在,而且这些案件中此类因素在数量上多于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或者在证明力方面强于后者。
具体而言,除了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外,导致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正当或者不正当男女关系。这表现在两者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或者嫖娼、通奸等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很大的辩解空间。
有时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如果不能获取其他有力证据而嫌疑人又据此辩解的话,则很难证实犯罪。这26宗不捕强奸案中有不少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害人存在这种关系。
如林某强奸案中,林和朱某本来就是恋人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行为。后朱某提出分手,林某纠缠不休,用假手枪威胁说要自杀,朱某为稳定其情绪而假意和好。
在林某的要求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该案中,林某进行威胁和精神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和朱某维持恋爱关系,但不能证实发生性行为也采取了这种手段。
(二)没有及时报案。在强奸发生后,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义愤填膺或者情绪失控,一般都会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现实中,案发后被害人立即于深夜或者凌晨报案的例子并不少见。
没有及时报案除了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拖延外,还可能是因怀有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虚假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而且由于报案不及时,即使确有强奸发生,也可能会因为证据无法提取而不能认定。如陈某强奸案,方某在案发一个月后才报案。
案发当日方某的姑姑见其下身流血不止即带其去医院诊治。方某对医生称是因摔倒致使阴部受伤。由于事隔久远,无法提取方某的阴道分泌物。
程某强奸案中,李某案发两个月后才报案,物证等实物证据没法提取,整个案件只有被害人指证犯罪,证人证言则有利于嫌疑人,因而无法认定犯罪。
(三)不能证实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这表现在被害人、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扯烂等情形。何某强奸案中,疑犯和被害人身上都没有伤痕,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被扯烂,事发时周围都有人,包括被害人的妹妹都在附近,被害人却没有呼救。
梁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呼喊和明显的反抗行为,即使有人进入案发宿舍问话时,被害人也没有出声求救。有的案件虽然两人身上都有伤痕,被害人也指证是强奸时使用暴力手段和被害人反抗所致,但嫌疑人对伤痕来源有合理解释。
如陈某强奸案,被害人的脸部和左手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陈某的脸部和胸口被手指抓伤。陈某和被害人以准男女朋友关系暂住在一起,陈辩解说伤痕是两人因琐事打架所致,其辩解具有合理性。
当然,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应仅从表面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还应考虑被害人是否能够反抗和敢于反抗。如被害人因为害怕而喊不出声音、在嫌疑人的威胁下不敢反抗、因力气不及嫌疑人大身体被控制而不能反抗、或因顾及脸面而不呼救等。
(四)犯罪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反常表现。梁某强奸案中,梁用真实姓名开房,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甚至和被害人交换电话号码。
谢某强奸案中,两人在招待所发生性关系后谢某将自己的电话写在烟盒上给了被害人,并说交个朋友。之后谢某又搭乘被害人外出吃饭。
第二天8时许,谢某又返回招待所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般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
当然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五)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被害人有时因为利益关系而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或因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通奸关系败露为了维护面子或者避免责难。
黄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案发后向黄某索要5000元赔偿未果而报警。谭某强奸案中,封某和谭某回厂途中遇见封的丈夫,在丈夫的再三追问并要求去医院检验的情况下,封某才称被强奸。
(六)被害人陈述存在真实性疑问,影响其报案和指控犯罪的效力。邓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易某的脸部在案发过程中被撞伤。但对于如何受伤的,易某在不同场合有四种不同的说法。
在报案材料里说是邓某将其头部撞向厕所铁门所致,对同事说是自己去厕所时不小心撞在铁门上划伤的,后又说是邓在关铁门时刚好打在她脸部而弄伤的,对另一同事则称是邓某用力推厕所门撞向蹲在厕所门口的她而弄伤的。
这使得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案件定性向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七)被害人改变陈述。被害人开始称被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改变,会直接削弱乃至否定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导致案件不捕的重要因素。
钟某强奸案中,刘某在报案一个月后改变陈述并要求撤案,称和钟某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报案的原因是钟某隐瞒婚姻情况欺骗自己,不知道报案会产生让钟某坐牢三到七年的严重后果。
侦查机关复核刘某陈述的真实性时刘某避而不见。被害人改变陈述,有可能是被害人幡然省悟,更正之前的错误指控,从而使案件复归真实的本质,也有可能是被害人受到嫌疑人胁迫或者利诱的结果,案件承办人要斟酌分明,既要避免无辜的人受法律追究,也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
(八)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前曾发生过性行为,双方对性行为的性质说法各异。这种情况一般是被害人述称之前也被嫌疑人强奸,嫌疑人则称之前和被害人自愿发生过性关系。
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如果确是强奸,那么为何当时被害人没有报案?其二,如果是自愿性行为,则其后的性行为被指控为强奸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根据。
这两方面都会对认定强奸行为产生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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