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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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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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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根据该条文,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告住所地具有当然的管辖权。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容易理解,那么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先看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判断“争议标的”、“接受货币一方”应根据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通常是由银行作为原告方请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争议标的是借款本息,接受货币一方是银行。也就是银行作为原告,其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是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大多数会选择约定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使不约定管辖法院,银行也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之所以银行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问题,是基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考量的。首先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均是格式条款,合同起草之初就已列明了关于管辖权的约定。

其次,有些地方法院基于各种办案考核,不愿以“合同履行地”为由受理金融类案件,该类案件数量较多,会先告知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最后,即便“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很多被告以没有约定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虽最终被裁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审限被拖延了,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三、管辖权冲突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不能违反级别管辖我国法院层级分为四级,《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的层级不同,规定审理的案件有所区分。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的案件,下一级无权受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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