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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应如何证明其财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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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应如何证明其财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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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本篇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为讨论重点,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形式以及证明标准。

  一、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常见证据形式:

  1.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2.公司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公司仅有一人股东期间的银行流水;3.《股东个人财产公证书》;

4.公司出具的关于一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说明;5.股东出资证明书;6.公司的纳税申报;7.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8.公司与其股东往来款项的专项审计报告;9.股东的银行账户流水;10.股东的纳税申报;11.公司近几年连续的记账凭证、账本、财务报表;

12.公司章程、财务制度;1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二、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采纳情况可知,在提交证据时应注意以下:

  (一)股东在提供财务资料的时候,务必注意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案号:(2017)粤1202执异12号裁定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案件审查中,黄沛治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3月16日肇庆市端州区华治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该公司2014年至2016年纳税申报表、2012年10月31日肇庆市震东公证处《公证书》一份,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黄沛治的个人财产;

在本院要求黄沛治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以来肇庆市端州区华治置业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账本、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据后,黄沛治仍然只提供了2012年部分记账凭证和审计报告、2016年部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上述证据并非连续的、完整的财务资料,本院无法认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无法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公司财产独立于黄沛治个人财产”。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股东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司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公证书》、2012年部分记账凭证和审计报告、2016年部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但经法院认定审计报告、记账凭证、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非连续、完整的财务资料,故并未达到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股东应注意案涉争议是否发生于该股东为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并注重审计报告等证据的客观性、规范性和连续性。

  案号:(2021)京民终21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在仲裁裁决确认东西草堂公司对助鹏程公司所负的债务后,田媛媛才将其所持股权转让,并将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该公司曾经的股东,田媛媛必须举证证明其在作为唯一股东期间公司与个人账目清晰、不存在混同,方可免责。本案中,田媛媛在2012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为东西草堂公司股东,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负有管理公司财产的责任。

但是,东西草堂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虽然东西草堂公司提交了北京永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东西草堂文化有限公司2012至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但该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并非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审计,且审计涉及的时间范围并不能覆盖田媛媛担任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

虽然东西草堂公司提交了该公司2012年-2019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但上述材料并未反映该公司对助鹏程公司所负的案涉债务。

相反,田媛媛曾于2012年、2013年分三笔向那蕾汇款代东西草堂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田媛媛及东西草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西草堂公司财产与田媛媛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田媛媛关于其与东西草堂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一人股东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指出股东提交的证据中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也不能提交股东与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时,应当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构成混同。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516号

  裁判要点:……华宸公司虽于2016年8月1日变更为彭海龙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亦提供了2015年度、2016年度华宸公司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财产和彭海龙的个人财产并不存在混同。

新八公司虽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相反证据证明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此时应当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构成混同。

  三、如何防范:避免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日常管理建议

  一人公司就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股东的日常管理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人格否认的诉讼及执行风险,一人公司股东在日常经营管理及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银行账户各自开户,相互独立,避免股东与公司共用账户、混用账户的情况。

  (2)依法进行年度审计,及时、规范、完整地制作年度审计报告(若诉讼阶段再去补作年度审计报告,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3)各自独立向工商、税务进行工商、财税申报。

  (4)财务记账规范。设立完整、独立会计部门,对会计账簿及凭证妥善保管;对股东与公司财产上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

  (5)财务往来独立清晰,避免无合同依据的代付合同款行为,避免代付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行为。

  当然,财产独立并非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对于正常的资金往来行为,应规范化运作,计收合理利息,制作并保管好相应公司决议、合同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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