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在某省的一所学校的学生朱某状告其老师陆某人身伤害赔偿案有了结果:该学校所在县的初审法官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赔偿学生朱某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0元。
被告陆某系小学六年级班主任,有一次,她听学生说,朱某在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时有乱摆乱甩凳子的情况后,非常生气,并大怒,立即将朱某拽到讲台前,用手使劲的捏朱某的喉颈部,并狠狠地打了他一记耳光。
朱某当即感到喉颈部难受,脸颊火辣辣的,晨会课结束后陆某又拉、推、扯朱某去办公室,以至将朱某的衣服扯坏。当天上午第一节课时,被告陆某又不准朱某坐下,强制朱某立在黑板面前整整一个课时。
此后,朱某一直感到头晕,使得朱某身心倍感郁闷,从此不愿与同学交往。对于朱某的伤势,经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面颈部软组织损伤。
学生朱某的家长要求教师陆某进行赔偿,但被陆某给拒绝,几经交涉无果,朱某父母在万般无奈之下,将教师陆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人民币12821.3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老师的行为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对学生的侵权。或许你可以说,这是教育学生,只是其采用的方法不对而已,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否象本案法院所判决的一样,朱某可以要求老师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下面对老师陆某的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
一、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进行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等。并且这种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还可能不断的增大。
尽管该条并没有清楚的表明如果对该项权利侵犯了应如何处置,但是,既然享有了这种权利,也就意味着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一旦侵犯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是不受非法侵犯,它们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违反这些法律而侵犯了他人的这些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责任处罚。
从老师教育学生的角度来说,教师有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爱学生,不随便体罚学生的义务,这样才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只有这样也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并且使我们教师的教育方法更加现代化,更有人情味,更加科学。
打70岁老人轻微伤的规定为,可能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且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需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一、用手推对方一次算刑事案件吗用手推对方一次不算刑事案件,具体如下:1、吵架用手推了一下造成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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