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网约车驾驶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对上述条款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7年7月11日,吴某驾驶A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小型轿车的维修费为10350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吴某事故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2月5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0350元。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事故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不予赔偿。
裁判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A公司将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内A公司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对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向A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A公司亦未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以其他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确认,免责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对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A公司车辆损失10350元。
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从事网约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商业险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含义不明确。
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是认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要求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将该条款列为免责情形并未加重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该条款生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免责条款的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对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系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一般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对A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3.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列、独立,提示义务是明确说明义务的前置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履行了提示义务。
本案中上述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作出提示,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实践中,投保人在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上签字、盖章或出具相关文书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确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该项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A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A公司也未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对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4.明确说明义务特定条件下予以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该规定未加重被保险人义务,但属于部门规章,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不能免除。
保险公司未尽到对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长沙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2、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5、无暴力犯罪记录;6、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与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前款第3、4、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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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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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意见】1、如果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误工费,还有汽车维修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费用等。2、如果不是全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车主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了 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情形并非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说明免赔事项,另外,如果事故发生与跑网约车无关,则一样可以理赔。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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