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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检材样本不充足,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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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检材样本不充足,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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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兰与李小道于1981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李小道名下已育有李

一、李

二、李三三名子女。汪少兰与李小道结婚后于1982年10月14日共同生育女儿李四。

李小道生前系第三人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2010年1月18日,李小道和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了《住宅租约》,取得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村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李小道在生前立有遗嘱,房屋归汪少兰所有,但李一、李二、李三三名子女不配合办理手续,为此,汪少兰诉至法院,李一、李二、李三三名子女对遗嘱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收件后,认为检材不足,要求各方再次补充,但是各方也无更多检材,鉴定机构只好退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

律师解答:如认为遗嘱不是立遗嘱人所写,应当由异议一方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上的笔迹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如果证明遗嘱上字迹与立遗嘱人笔迹相同或者不同,则结果都较为容易判断。

而如果难以鉴定出遗嘱上字迹与立遗嘱人是否相同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责任。

相关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1493号遗赠纠纷

 2016年3月19日章某1去世。章某1写有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将其所有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均赠与原告,包括房屋和存款。

章某1火化后,被告立即将涉案房屋换锁,并不允许原告继续居住,故原告诉至法院。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李某向本院提交了章某1自书遗嘱,证明遗赠人章某1有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遗产赠与原告。章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章某向本院提交了见证遗嘱及证人关某、于某的证言,证明章某1留有遗嘱,由章某继承遗产。李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李某与章某申请,本院摇号确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与章某提交的遗嘱上的签字是否为章某1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向我院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经询,李某与章某均表示没有其他补充样本提交。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样本不充分,无法受理”为由,将鉴定退回。

本院认为:对于章某1的遗产处理,李某向本院提交了自书遗嘱一份,章某向本院提交了见证遗嘱一份,但因鉴定样本不足,无法对上述两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现双方均否认对方持有的遗嘱,但均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上述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章某提交的见证遗嘱时间在后,故对于章某1的房产部分及存款按照章某提交的遗嘱办理,均由章某继承。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2018年06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02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陈凤兰与陈凤滨、陈凤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吉0106民初2035号

案  由: 继承纠纷

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所持遗嘱的真实性,按照遗嘱继承。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吉01民终3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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