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基于合同关系诉讼的当事人,还是作为公司股东诉讼的当事人,不论是基于一般地域管辖或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公司住所地都成为诉讼管辖的重要连接点。
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地呢?
一、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以公司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时,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照更密切联系原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只有在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才会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在此提醒,当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二、合同签订时约定由一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后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如何确定管辖?
以签订管辖协议时的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争议起诉时,即便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也应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约定的一方公司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当这个指定的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符时,要分情况考虑。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相关规定,约定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如果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且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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