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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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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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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知乎、微博、抖音或者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自己的观点,分享自己的生活。但是,在网络上,也会出现一些不良的现象,有的断章取义,有的借题发挥,有的恶意诋毁,由此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世界,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对于互联网的发展依然坚持依法治理。那么在信息网络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今天,笔者就围绕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管辖法院,和大家作个分享:

一、简单介绍一下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并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及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与其财产利益紧密相联。

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不确定侵权行为地,也不想去被告所地法院起诉的该怎么办呢?

侵权行为地不仅仅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而且发生在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在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而且,对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仅要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同时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经济损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由法院在50万元以内酌定判决。同时,对于被侵权人的合理支出(包含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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