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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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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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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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