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4-14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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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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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
经济适用房是专为城市中低收入者提供微利住房,它不像商品房一样,购买条件没什么限制,只要有钱就行。我国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有非常严格的管理,并出具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
什么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根据字面含义可以知晓是参照适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房屋,通常是指具有回迁性质、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产权性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类房屋又被叫做二类经济适用房。实践中,回迁安置房多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买卖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是否像经济适用房买卖一样受限颇多,如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或买方必须具备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
一:补缴差价最高为原房价的30% 不少人知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够5年,需要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才能买卖,但很少人知道,这差价款是按原房价什么比例收取。 通知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需要缴纳的差价款比例不同。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价10%收取;按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20%收取;按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第三条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
央产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能卖。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其取得满5年后,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显著特点是便宜,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就有人针对性问,未满五年的经适房能否进行司法拍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依据已经被改变。根据2008年12月3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今天上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的退出机制。《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于 1999 年 7 月 15 日联合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
一、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
有关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销售对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购买程序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3)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
尊敬的远达小区业主:您好!您所购买的远达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现已开始正式办理产权登记,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我们特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一、本次受理的范围因购买方式的不同,其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也不同,本次先行办理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如果现已结清贷款的,可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办理,原代收的办理产权相关费用将予以返还。二、本次集中办理的时间及地点(一)时间
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和属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为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银河小区”二期位于瀍河区杨文办事处拦沟村,东至邙山路,西至四通路,南至规划路,北临交四处家属院。目前该项目各项手续已办理完毕,价格已由洛阳市发改委批复,均价为2694.8元/㎡,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256套。1、请申请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到“银河小区”接待中心(地址:四通路与杨文路交会处)领取《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领表日期:2017年9月
1、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署《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2、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借款。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贷款审批书。同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