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显著特点是便宜,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就有人针对性问,未满五年的经适房能否进行司法拍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依据已经被改变。根据2008年12月3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然而2015年05月0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改变了唯一住房不能拍卖执行的规定。
根据二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况,被执行人以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阻止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子女名下有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逃避债务转移房产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预留租金的)
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并没有阻止法院执行,恰恰保留了执行操作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根据该规定,个人认为司法执行属于是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政府采取回购的方式,可以将经适房转换为金钱,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金钱之债。
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基于某种原因,可以变更登记经适房的产权人。如《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曹素华与张济东等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京执复44号
唯一经适房可以执行
申请复议人曹素华称:101号房屋系其全家三口人的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是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的生活必需品,不能拍卖、变卖、抵债。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同时,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101号房屋已因本案债务抵押予陈建新,且陈建新同意按《异议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二中院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不能对101号房屋拍卖、变卖、抵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曹素华主张101号房屋系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不能拍卖、变卖、抵债的复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生效仲裁裁决确定曹素华、张济东、伊俊坤三人连带向陈建新履行义务,且101号房屋已因本案债务抵押予陈建新,曹素华以被执行人伊俊坤将在另案胜诉后变卖或抵押其他房产清偿本案债务为由,主张不能对101号房屋拍卖、变卖、抵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第三条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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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尊敬的远达小区业主:您好!您所购买的远达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现已开始正式办理产权登记,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我们特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一、本次受理的范围因购买方式的不同,其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也不同,本次先行办理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如果现已结清贷款的,可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办理,原代收的办理产权相关费用将予以返还。二、本次集中办理的时间及地点(一)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和属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为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银河小区”二期位于瀍河区杨文办事处拦沟村,东至邙山路,西至四通路,南至规划路,北临交四处家属院。目前该项目各项手续已办理完毕,价格已由洛阳市发改委批复,均价为2694.8元/㎡,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256套。1、请申请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到“银河小区”接待中心(地址:四通路与杨文路交会处)领取《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领表日期:2017年9月
1、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署《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2、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借款。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贷款审批书。同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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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8-04-14关键字:【阅读全文】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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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卖方)1、办理窗口:房管局住房办2、需提交资料及申报条件:(1)申请人(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界定卡(以上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行政服务大厅内也能复印。注:2000年以前的经济适用房因没有发放产权界定卡,以房产证上的办理时间为准。(2)申请人到现场。房屋存在共有权人时,需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双方同时到场方可受理。工作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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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不能司法处置经济适用房是可以成为司法拍卖标的物的,但竞买经济适用房的竞买者需要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相应的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
如果购房者本身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然后又准备转让那就涉及产证的问题。经适房有其特殊性所以经适房能否抵押呢?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达到相关条件可以买卖。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是一样的,都会有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才能上市交易,交易时还要缴纳土地收益金。经济适用房能否设定抵押权?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如果将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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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拍卖执行需要遵守的规定是怎样的1、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二、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有哪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