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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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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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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和属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为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并实施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我市正式实施。

所以,《办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据了解,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采取了以本市政策法规出台时间为分界点的类似做法。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两者有何异同?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两者共性为:均以缴纳增值收益为必要条件,均可实现由经济适用住房至普通商品房、由有限产权至完全产权的转变。

  同时,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取得完全产权意味着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产权人并不发生变化;

而上市交易则意味着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的同时,产权人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转移至第三人。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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