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远达小区业主:
您好!您所购买的远达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现已开始正式办理产权登记,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我们特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受理的范围
因购买方式的不同,其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也不同,本次先行办理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如果现已结清贷款的,可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办理,原代收的办理产权相关费用将予以返还。
二、本次集中办理的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办理时间集中安排如下
时间
栋号
2017年11月13日(星期一)
1号楼1单元
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
1号楼2单元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1号楼3单元
2017年11月16日(星期四)
2号楼1单元
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
2号楼2单元
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
2号楼3单元
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
2号楼4单元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2号楼5单元
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
2号楼6单元
2017年11月24日(星期五)
3号楼1单元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3号楼2单元
2017年11月28日(星期二)
3号楼3单元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3号楼4单元
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
3号楼5单元
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
3号楼6单元
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
4号楼1单元
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4号楼2单元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4号楼3单元
2017年12月7日(星期四)
4号楼4单元
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4号楼5单元
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
4号楼6单元
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
5号楼1单元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5号楼2单元
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
5号楼3单元
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
6号楼1单元
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
6号楼2单元
2017年12月19日(星期二)
6号楼3单元
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
7号楼1单元
2017年12月21日(星期四)
7号楼2单元
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
7号楼3单元
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
7号楼4单元
2017年12月26日(星期二)
8号楼1单元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8号楼2单元
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
8号楼3单元
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
9号楼1单元
2018年1月2日(星期二)
9号楼2单元
2018年1月3日(星期三)
9号楼3单元
2018年1月4日(星期四)
9号楼4单元
2018年1月5日(星期五)
10号楼1单元
2018年1月8日(星期一)
10号楼2单元
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10号楼3单元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12号楼1单元
2018年1月11日(星期四)
12号楼2单元
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12号楼3单元
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
12号楼4单元
注: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如有变动,请大家随时关注长春市住房保障网,以网站或小区现地发布最新通知为准。
(二)地点:绿园区西环城路与景阳大路交汇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经济适用住房窗口。
三、产权办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按购房人完全产权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政府免收相应收益,权属登记证书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二)经审计核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应退未退的家庭,暂时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待研究出台具体的解决方案再另行通知;
(三)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家庭(包括贷款方式购买现已结清家庭),若原购房人死亡或离婚需更名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变更合同信息直接登记到继承人或离婚后房屋归属人名下。
四、产权办理的具体流程及要求
第一步:到服务大厅一楼经济适用住房窗口进行影像采集、签署《承诺书及领取相关材料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购买人(包括共有人)可以到场的,持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购房收据原件现场办理。
(二)购买人(包括共有人)无法到场的,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叁份以及购房收据原件现场办理。
(三)原购房人死亡的,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两份现场办理。
(四)原购房人离婚房屋归对方所有的,原夫妻双方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双方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
(五)原合同签订房屋预测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家庭,还需携带原购房人(继承人或离婚后房屋归属人)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将购房款差价部分予以返还。
(六)采取贷款方式购买,现已结清家庭,还务必携带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结清证明上面要标注房屋具体地址,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另需提供原购房人(继承人或离婚后房屋归属人)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将原代收的各项产权办理费用予以返还。
注意事项:原购房收据丢失的需到西环城与景阳大路交汇市房地局A座708室申领复印件后,通过“长春日报”登报公告后,次日持登报原件予以补办。
第二步:到服务大厅二楼物业维修资金窗口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1)原已缴纳且实测面积无差异的家庭无需此步骤,只需携带原缴纳票据原件。
(2)原已缴纳且原合同签订房屋预测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家庭,需提供购房人名下(继承人或离婚后房屋归属人)银行储蓄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将差异部分物业维修资金予以返还。
注意事项:提供的银行卡除中国邮政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长春市内任何银行都可以,但必须提供银行卡的开户行。
第三步:到服务大厅二楼商品房窗口提交申请;
第四步:到服务大厅三楼申报缴税窗口缴纳房屋契税;
第五步:到服务大厅二楼商品房窗口提交完税证明;
第六步:办理完结,等待领证。
(1)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进度情况可扫描受理单后面的二维码或服务热线查询,自行领取;
(2)领证前需先缴纳工本费80元/本;
(3)领证需本人携带受理单及身份证原件领取。
为节省您办理时间,请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仔细阅读本通知内容,务必将办理各项业务所需材料分别整理提交,各项费用均以现金方式收取,如您有不明之处,欢迎拨打咨询电话:0431-81810504。
咨询时间为9:00-16:00,还可以关注“长春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查阅相关信息。
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远达小区产权登记收费标准明细表
(限一次性付款购买家庭和贷款已结清家庭)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房屋面积差异房价款
按房屋实测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该房屋的总房款,对原已缴纳购房款实行多退少补。
远达小区1、3、4、10、12栋房屋面积存在差异,其他栋房屋无差异不需要多退少补。
物业维修资金
房屋总房款的2.5%
原入住尚未缴纳的需按此标准予以缴纳,原已缴纳且面积存在差异的需多退少补,没有差异的无需另行缴纳。
房屋契税
购买人(包括共有人)及其配偶名下拥有2套以内(含2套)按照总房款的1%缴纳;拥有3套以上(含3套)按照总房款的3%缴纳。
在购房时我办已代收的家庭,办理产权时也需自行缴纳,集中办理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我办将原代收费用予以返还。
不动产证工本费
80元/户
委托公证费
按公证处规定收取
本人无法到场的需委托他人进行代办的
继承公证费
按公证处规定收取
原购房人死亡需办理继承公证
备注
1、5、6项不是必须缴纳费用,需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计算;2、、3、4项是每户必须缴纳的费用,因此请自行根据本家庭实际情况测算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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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银河小区”二期位于瀍河区杨文办事处拦沟村,东至邙山路,西至四通路,南至规划路,北临交四处家属院。目前该项目各项手续已办理完毕,价格已由洛阳市发改委批复,均价为2694.8元/㎡,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256套。1、请申请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到“银河小区”接待中心(地址:四通路与杨文路交会处)领取《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领表日期:2017年9月
一:补缴差价最高为原房价的30% 不少人知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够5年,需要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才能买卖,但很少人知道,这差价款是按原房价什么比例收取。 通知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需要缴纳的差价款比例不同。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价10%收取;按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20%收取;按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01 颁布日期:199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05 颁布日期:2018-01-05 文号:司办通[2018]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第三条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
经济适用住房显著特点是便宜,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就有人针对性问,未满五年的经适房能否进行司法拍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依据已经被改变。根据2008年12月3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您父亲名下有房产是不能够申请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
1、可以买卖。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于 1999 年 7 月 15 日联合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1、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2、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3、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和属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为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
可以买卖,但是,这有条件限制。一、如果已经转为个人完全产权的,这个就完全由个人处置,买卖转让或者赠予等等。这是可以买卖的。二、没有完全产权的有两种情况。1、完全住够满五年的,可以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后可以买卖、转让或者赠予。2、不满五年的,这个还不是自己所有的产权,相关部门是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收回的。这个是不能够由个人买卖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后经济适
1、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署《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2、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借款。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贷款审批书。同时对
什么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根据字面含义可以知晓是参照适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房屋,通常是指具有回迁性质、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产权性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类房屋又被叫做二类经济适用房。实践中,回迁安置房多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买卖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是否像经济适用房买卖一样受限颇多,如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或买方必须具备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8-04-14关键字:【阅读全文】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流程:(一)公布方案。市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
1、能够去买下房改房,但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买下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限定及合同商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有下列要求:(1)家庭人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要求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婚(或丧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