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定点交易机构应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费。
定点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将取消其定点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条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如何算1、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的计算是:以已购公有住房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已购公有住房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2、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4-12-13 颁布日期:1984-12-13 文号:[84]卫医字第3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般下岗工人的档案可以放在当地劳动局或者是人才中心。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调档函按如下要求开具:办理失业的,提供“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办理退休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的的,由考录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开具调档函;被本地有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单位开具调档函,被个体、民营、三资企业等无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该单位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跨市调转的,由调入地政府所
有权利就有义务,所以即便是挂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2-31 施行日期:1999-12-31 发布部门:总后勤部正文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住房维修基金由谁管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维修基金缴纳办法。 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房改住宅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房改住宅专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期房是指开发商从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按计划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月使用计划。当月未使用的计划指标,可结转入下月使用;当月使用若超出计划指标,则转入下月安排使用。凡属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转移支取的不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诉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26 颁布日期:2011-04-26 文号:国管房改[2011]2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办理退休手续的步骤:先提前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上述单位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再由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报审表;最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
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裁员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
可以以个人名义到社保中心缴纳,但是只能够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就不会继续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会在15日内,给劳动者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不想自己缴纳的话,可以尽快找工作,有新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
办理退休档案名字与身份证不符需要证明二者是同一人,年龄不符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一、名字不符职工办理退休,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名字不符,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可以分别情况处理:一、档案的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查找当年使用曾用名求学、生活、工作的资料证明。二、音同字不同的,可以结合档案中的其它材料予以认定。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
劳动者已经自动离职但公司未交社保的,一般不可以直接起诉,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住房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福利,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补贴,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其发放对象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面积标准的职工,补贴额等于每平米补贴额乘以面积。法律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第六条 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每月发放工资日后五日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本人主动向单位离职,那么是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的,一般“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辞退,或者是因为单位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这些情况。 所以,从单位辞职,即使单位开具了离职
一、已购火车票在哪查询在12306网上购买火车票后,旅客如果误删除了提示订单号的短信,就需要重新查询订单号并作下记录。下面,出国留学网火车票栏目小编就为您介绍12306火车票订单号查询方法。出于快捷方便的考虑,小编建议您用手机或者电脑登录12306官网,查找到订单,然后记录下订单号。具体方法为:1、登录进入12306火车票网上订票官网首页,点击下图红色框内的一个按钮;2、接着登录自己的12306帐
在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在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时指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北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