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4-12-13 颁布日期:1984-12-13 文号:[84]卫医字第3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62-09-10 颁布日期:1962-09-10 文号:[62]卫保崔字第10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在工作单位摔伤,如果跟工作有关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果有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过还需要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才可以,最终都是以专业机构的认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发放医疗优诊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11-11 颁布日期:1998-11-11 文号:组通字[1998]5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12 颁布日期:2011-04-12 文号:国管资[2011]16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26 颁布日期:2011-04-26 文号:国管房改[2011]2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
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迁址的公告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15 颁布日期:201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5-23 颁布日期:198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医保续保新规有:1.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可正常享受待遇;2.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3.明确了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人事仲裁来处理此事即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10-03 颁布日期:1988-10-03 文号:中办发[1988]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限速80的高速路,开到85算是超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9-05-03 颁布日期:1979-05-03 文号:国发[1979]12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组部对《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9-01 颁布日期:198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12-03生效日期:1988-12-0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1988年10月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有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4-04 颁布日期:2007-04-04 文号:公通字[2007]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