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
市发改部门负责新建市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属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批,会同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各区政府及相关功能平台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市国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街道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及在保对象的年审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物价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制定;市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审计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根据本市城市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市政府确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财产和车辆等标准,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第九条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涉及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优先安排。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后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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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今天上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的退出机制。《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
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
为解决来铜工作优秀人才暂无住房,鼓励吸引优秀人才来铜工作,规范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工作,铜陵市近日出台《铜陵市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对铜陵市人才公租房的管理、申请、核准、退租等相关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铜陵市人才公租房的分配与管理实施“阳光操作”。该《办法》由铜陵市人社局、财政局、住房城建委、建投公司共同制定。该《办法》中对铜陵市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定义为:由政府投资建
物业管理(一)收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承租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对缴纳困难的承租家庭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服务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公约。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以及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
拒不退出公共租赁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位于何处?是否经过国家批准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的条件:1)城市户籍家庭:对于城市户籍家庭而言,必须要保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城市户籍家庭才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新就业大学生: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是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但是必须具备几个要求。第一,要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
一、南宁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二、公租房申请资料: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一、领取保障资格证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公示后,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保障资格证。二、货币补贴标准货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所需的申请材料大致如下:(一)第一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第三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
法律分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3 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即那些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名词解释: 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二)申请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
一、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申请程序(一)申请受理。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家庭应在每年的4、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资料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社区居委会自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入户调查,提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标准是什么答: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按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
公租房申请表填写指南要明确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一是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二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