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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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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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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未获许可就经营群发短信业务

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听说群发短信很挣钱,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但是三人的短信群发器都比较旧,发送速度慢。

于是,他们便找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摆摊也兼营群发短信地向某帮忙。随后,4人在出租房屋中架设机器,为客户大量群发短信。

经审查,4人从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一千多万条非法短信,经营金额达几十万,发送的内容既有房产等广告,还有兜售发票、信用卡套现等违法信息。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释案 未经许可群发短信属非法经营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任立新介绍,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

委托该4人群发广告短信的经营者是否应该一并担责,任立新表示应视证据来定,如果委托发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找没有相应营业资质的人发广告短信,他们有可能被定成共犯。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就此案与电信部门进行了沟通。电信部门表示群发短信必须申办特许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便开展这项业务应属于非法经营。

这一结论成为此案立案侦查的重要支持。

延伸

律师:《(2015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第三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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