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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些案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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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些案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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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以前,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放贷时,会认为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在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司法意见后,非法放贷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文向大家展示相关判例。

非法放贷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司法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于同年10月21日施行。

《意见》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简单来说,非法放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会触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意见》出台前的无罪案例《意见》在2019年10月21日施行,根据规定,在此之前的放贷行为,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之后的放贷行为,则会触犯非法经营罪。

笔者找了几个无罪案例给大家参考,他们的放贷行为均发生在《意见》生效之前。

案例1:(2019)新2201刑初256号,被告徐某与王某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从事放贷业务,向293人发放贷款,收取月息为千分之15,累计出借资金1280万元。

控方认为两被告构成非法经营,法院认定,个人放贷行为是否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判处两被告无罪。

案例2:(2020)新01刑终94号,被告陈某等人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为了追讨出借本金和利息,伙同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展高利贷业务作出的批复,没有认定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3:(2020)琼96刑终284号,被告符某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向多人出借资金105次,非法放贷数额累计564万元,月息为3%至5%,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出台后的案例《意见》生效之后,对于符合非法放贷几个特征的行为,各地的法院基本上都判决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提供一个有罪的案例给大家参考,希望从事相关业务的人能引以为戒。

案例:(2020)赣0322刑初154号,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陈某向88人放贷,约定利率远超36%,协议金额38万元,实付金额26万元。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注意一下,根据《意见》的规定,非法放贷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行为人收取的介绍费、管理费、逾期利息、砍头息等费用,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写在最后综上,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放贷行为,原则上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此之后,如果仍然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的规定,非法放贷具有非法性、营利性、经常性、公开性、严重性5个特性,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则不构成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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