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裁判书字号:
青岛市黄岛区XX(2021)鲁0281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案由:非法经营罪(无证买卖烟草)当事人:公诉机关: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委托方)
四、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X在青岛地区未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向其上线于某(在逃,详情不知)购买假冒的中华烟,南京煊赫门等烟草共计41万元,并向其下线四人出售上述的假冒的香烟,查明的销售金额11万元,获利1.5万余元。
五、争议焦点
定罪量刑的金额是依据其购买上线的金额41万计算还是按照查实的销售金额11万计算(量刑上相差四年)。
六、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量刑依据的犯罪数额方面:辩护人认为应按照被告人宋X销售出的香烟金额11万元进行量刑,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买进香烟金额40余万元,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宋X买进香烟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采用“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来确定行为人具体的量刑等级,但对于何为“非法经营数额”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辩护人认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销售数额为标准来认定,而非其购进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分析,被告人宋X买进香烟的行为并未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
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对限制买卖物品、专卖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以及市场管理秩序。非法经营罪作为贪利型犯罪,一个市场经营行为,应是买和卖的复合行为,单纯的买进行为并不会对国家烟草的专卖制度造成冲击和影响,就如购买盗版商品一样,单纯的购买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非法经营数额应是指销售数额。
《烟草专卖解释》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数额计算采用的是“销售数额”标准。在对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标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系,可参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
再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
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结合非法经营罪作为贪利型犯罪的本质,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宋X已将购进的烟草全部售出的前提下,应以被告人实际销售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
另外根据被告人宋X自述,在40余万元的转账购烟款中有一部分香烟在快递运输途中就被相关部门查获了,该部分香烟宋X没有收到货,更谈不上卖出,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金额。
还有被告人宋X其在2021年3月2日黄岛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控制,之后被刑事拘留,在被抓获之前10天左右有数笔转账给上家买烟的钱,该部分采购的香烟宋X也没有收到货,在公安2021年3月4日的笔录中被告人宋X自己抽了一部分,送给亲一部分,金额大约不到一万元,同样辩护人认定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金额。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29万元(40万元采购金额-11万元销售金额=29万元)差额产生的原因以及差额部分的去向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应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该差额不予认定,仅对查明的销售金额11万元部分予以认定作为量刑的依据,即认定被告人宋X的犯罪数额是11万余元。
最后,辩护人依照侦查卷宗101-104页宋X与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计算,所有转账金额为385960元,并非侦察机关计算的405660元。
该金额中还包含了几笔退款的,包含快递的运费。
综上辩护人认为应按照查明被告人宋X销售出的香烟金额11万元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七、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按照十一万的销售金额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八、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其实承担的责任远远高于民商事的律师,因为案件的委托,托付过来的是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辩护律师要谨小慎微、认真负责,尽全力帮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除了要提高刑事辩护的专业水平以外,对案件要足够敬业和勤勉,认真挖掘辩点,从而形成高质量的辩护词打动合议庭。
本案涉及犯罪金额的质证技巧、被告人认罪问题、诉辩交易(这是西方国际的法律概念)、对罪名从立法高度解析问题等等,最终辩护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案情 未获许可就经营群发短信业务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听说群发短信很挣钱,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但是三人的短信群发器都比较旧,发送速度慢。于是,他们便找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摆摊也兼营群发短信地向某帮忙。随后,4人在出租房屋中架设机器,为客户大量群发短信。经审查,
民间票据贴现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入刑,自从刑法修正案7通过以来,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赞成、反对意见在网上此起彼伏,但法院判例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从网上搜集的案例来看总体说来,入刑的案件居多,不定罪的少数。入刑的案件中,定罪的司法裁判标准差异非常之大。
非法经营金额15万左右,涉嫌犯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
刘某艳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艳、游某水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从境外采购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盐酸曲某多并携带回国。为此,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艳、游某水两人出境赴泰国,采购了盐酸曲某多针剂400盒(其中2毫升50支装240盒,1毫升50支装160盒),并于同月29日携带以上针剂从杭州机场口岸入境。两人入境时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海关关
在2020年7月1日以前,没有许可私自销售柴油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很多司法机关认为柴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他们依据的是商务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随着该办法被废止,销售柴油貌似不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本文分析一下相关案例。销售柴油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
在2019年以前,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放贷时,会认为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在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司法意见后,非法放贷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文向大家展示相关判例。非法放贷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司法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于同年10月21日施行。《意见》第1条规定,违反国
2023西安刑事--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成功代理案例---杜凯律师【律师分析】本案存在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争议,因为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销售假烟过程中具有烟草销售许可证和工商个体营业执照,所以要区别通常情况下销售假烟的案件定罪,本案律师当庭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案例,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在不同案件中,不仅仅强调案件定罪,还要争取辩护效果,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
罚金太多交不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是申请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
你好,账户流水都能证明是经营的款项吗?这个还是要结合证据证明的情况。
非法金融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行为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高于三十万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高于二百万元;或者具有违法所得数额高于五万元等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被判非法经营罪,一般会影响子女。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会留下案底,即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法律中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永远无法消除。有了案底后,行为人的子女想要当兵、考公务员的,政审通常无法通过。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主证或者批准文件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会影响下一代子女政审。
财务如果明知单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提供非法经营业务活动中的会计财务服务的,算主要责任人员。如果财务仅仅是履行本职工作,对犯罪活动不知情的,则不算主要责任人员。
票据在现代社会使用十分的广泛的,所以说很多人就做起了这个生意,成立了相应的票据中介公司,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中介构成非法经营罪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中介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从司法实践看,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中介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是: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
个人借贷炒股不算非法经营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一般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行为肯定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还得根据详细案情具体分析
非法经营危险品的定罪标准是: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