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八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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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 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十三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动火管理,必须根据火灾特点、原料、产品的危险程度,仓库、车间的布局,划定禁火区域,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的焊接车间,对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① 禁火区域内;② 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③ 各种受压容器;
1.凡在小区的任何部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领取《临时动火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治安消防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3.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4.用
1、 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2 、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领导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 民爆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
1、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编制好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填写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会审。 2、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的规模、特点等),结合自身的资源状况,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2) 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
项目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
(一) __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__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 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四) 1、 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目的:为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库区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实施及完成后的验收。 职责:仓储库主管提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危险作业证申请及作业过程的记录;经理以及分管经理负责进行审批;办公室负责作业记录的归类存档。 控制要求: 1、 必须制定施工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2、 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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