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四)
1、 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2 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不需要开局动火票,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2.3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 用火级别划分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4.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4.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保科审批。
4.3 一级以上动火公司审批后,报镇安监站审批。
4.4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维修队负责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负责审批,《作业证》由公司维修队负责存档管理;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技科负责人审批,《作业证》由公司工技科负责存档管理。
4.5 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目的:为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库区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实施及完成后的验收。 职责:仓储库主管提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危险作业证申请及作业过程的记录;经理以及分管经理负责进行审批;办公室负责作业记录的归类存档。 控制要求: 1、 必须制定施工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2、 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
项目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工人人身安全,防止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 本公司作业区域内,凡进入不明状况的有限空间作业时,(例如、深坑洞,地道、容器、有毒气体池)必须事先通知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并要在履行安全作业审批手续、委外发包签订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协议书,承包单位负责评估检测做好安全措施后方能作业。 2欲在长期封密的坑、洞、地道、容器、有毒气体池进行作业时,必须事先做好安全防患措施,方可施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 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 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二、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
临时用电由动力车间负责审批。审批人员审批前要严把申请人员安全资质关,确保无火险、无安全隐患后批准。审批时要定人、定时、定位、定措施并实行持证操作,现场监护人员要尽职尽责。并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末端
高处作业安全由各公司负责管理和落实。 (一)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心脏病等。 2.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的人员不易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挂点下放应有足够的净空。 4.遇有六级以上大
动火作业由消防部门审批。施工现场进行一级动火作业前,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由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4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领导审批。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7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厂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厂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动火管理,必须根据火灾特点、原料、产品的危险程度,仓库、车间的布局,划定禁火区域,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的焊接车间,对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① 禁火区域内;② 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③ 各种受压容器;
1.凡在小区的任何部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领取《临时动火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治安消防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3.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4.用
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 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 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 如高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人由部门领导签字。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7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
动火作业审批人应由监护人签字。该监护人应是熟知作业内容和现场情况以及已接受动火作业监护相关培训的人员和安全员,并由属地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