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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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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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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四)

1、 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2 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不需要开局动火票,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2.3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 用火级别划分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4.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4.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保科审批。

4.3 一级以上动火公司审批后,报镇安监站审批。

4.4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维修队负责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负责审批,《作业证》由公司维修队负责存档管理;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技科负责人审批,《作业证》由公司工技科负责存档管理。

4.5 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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