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立案侦查,基本案情如下:H进出口贸易公司系外贸企业,Z公司系农产业公司均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的公司,D系农业合作社,T系农业合作社,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H进出口贸易公司分11次从税务机关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350万元;
H进出口贸易公司取得所有进项发票均由Z农业公司开具。Z农业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大部分由上述农业合作社开具或者散户果农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
因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当地经侦部门侦查,现已经查明果农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仅存在向其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上述合作社也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也仅存在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Z农业公司表面也不曾见到有水果向H进出口公司供应,而经查明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的水果系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的水果,外商将外汇结算给H进出口贸易公司后,再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将水果款支付给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
而对于高某、徐某、李某而言因个人无出口资质,其收到自己预先与外商谈好的水果款即可其不管由谁来向他们支付。H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出口取得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了享受退税政策赋予的退税权,H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而高某、徐某、李某个人无法向其开具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只能由Z农业公司向H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相应的销项发票来核算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进项税额。
然Z 农业公司开出大量的销项税额发票,就需要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否则就面临高额的增值税,为了使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平衡,Z农业公司安排大量的散户果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用于计算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
为了使Z农业公司从果农处采购水果显的更为真实,Z农业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显示水果购销证明、资金过账、资金回流等均已查明是虚假行为足以证明Z农业公司没有从这些开票散户果农处收购过水果。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行为。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结果?
三、坤税律师分析
(一)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
何为“假自营,真代理”?字面意思指的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方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的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
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对“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而且认为如果符合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不应当享受退税权。
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即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出口代理合同,也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购销合同。
如果是代理行为那么高某、徐某、李某的水果的报关费用、运费、外商谈判、购销合同签订、出口代理费等均应当由高某、徐某、李某承担。
如果是购销关系那么自然是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这一切费用与高某、徐某、李某就没有任何关系,高某、李某、徐某只管取得其卖水果的货款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发点基于以上业务多与骗税相关。
本案中,表面形式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却是高某、徐某、李某与外商直接谈好价格的货物”。
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就一定是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存在骗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73号)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
出口退税是我因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
由此可见,我们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而且并不能与骗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
如果片面认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与骗税犯罪行为相关,是不合规的退税行为,仅从形式要件就作出追缴已退税款的决定或者定罪量刑的话,其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
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Z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Z农业公司向李某、高某、徐某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税,侦查机关对货物的真实交易和出口并无异议,仅从高某、徐某、李某、H进出口贸易公司、外商的表面关系的外在形式要件作出其涉嫌出口骗税罪的结论,其实质亦违背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和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退一步而言,如果高某、李某、徐某与Z公司账面凭证不能体现双方之间有购销法律关系,或者说仅有Z农业公司向高某、李某、徐某转账支付水果货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购销法律关系。
那么是否也不能排除H进出口贸易公司直接向高某、徐某、李某购置水果并为了符合退税政策而挂靠在Z农业公司名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
如果按照挂靠开票的这种可能性来分析是否构成虚开虚抵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予以了确认,即“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该《复函》还认为,“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
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
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
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因此,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挂靠开票或者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侦查机关不能排除该案中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的挂靠开票、代位开票的合理怀疑。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
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
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侦查机关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存在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反而证实货物已真实出口的事实。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二是报关离境;三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四是已收汇并经核销,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本案存在真实水果出口前提下,为了达到能取得出口退税权而变通的做法,那么该种变通的做法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呢?
从国家鼓励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大层面而言农产品出口后应当享受相应的退税优惠,在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需要支出该笔退税税款的,因此,从国家退税政策而言,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
综上,虽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要件,但H进出口公司、Z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其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侦查机关所侦查所调取的报关单等也有力的说明其认可H进出口公司出口交易真实的客观事实,为避免涉诉成本和潜在出口退税法律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
有关司法机关在认定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不应将此出口业务模式与税收违法行为与骗税犯罪行为划等号,应从交易和货物出口的真实性角度去保障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贸易战的影响下,更应从保障出口企业权益出发,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提供良法执法环境。
一、何为“假自营,真代理”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但是货物却有真实的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
骗取出口退税的立案标准是:1、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条规
“皮包公司”是怎么利用“合法外衣”骗取出口退税的2003年4月中旬,由国务院“807专案组”督办的曾少荣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终于水落石出。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曾少荣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100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巫裕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原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局长徐绍福有期徒刑4年。曾少荣等人成立的皮包公司在短
出纳员受指示负责转账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为何不起诉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当中,出纳员等财务人员往往在老板的安排下负责转账或者对接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牵连其中。但存在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提供相应的帮助,对财务人员来说,这仅仅是正常的职务行为,而且其领取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在整
可以向海关部门来举报骗取出口退税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一、基本情况案由 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XX公司总经理。 因本案于200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8年2月,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总经理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如果是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根据相关法律: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量刑:如果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一、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刑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
一、犯了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量刑处罚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
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一)对出口骗税犯罪手段作了明确定义。《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是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是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是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一、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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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手段主要有: 串通出口经营权 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贸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