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明知如何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
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实践中存在一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利用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在代理出口业务过程中,将空白单证交与他人,进行违法的“四自三不见”业务。
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令禁止。
在此类业务中的行为,此类业务究其实质是一种买单行为,为国家明,不法分子往往以委托代理或合作出口的名义,充任中间人,既为外贸企业联系“外商”,又为外贸企业提供“货源",并代办一切手续,待手续齐全后,交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故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在“四自三不见”业务中,外贸公司、企业往往出于完成创汇任务和谋取提成、手续费、好处费等其他动机,在知道,或者知道他人可能是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置国家有关禁令和国家出口退税款可能被骗的后果于不顾,积极向其提供空白单证,假报出口,并利用交回的单证申报退税,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这种行为,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处理。
即使对方在逃或者不能查明外贸企业与对方存在勾结、通谋的事实,因其实行行为或者帮助行为系在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情形下提供的,亦应对其定罪处罚。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之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1款、第Zn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具体认定,我们认为,“四自三不见”是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做法。
《解释》第6条关于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有关进出口经营之规定,允许他人采取“四自三不见”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之规定,是专门针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而言的。
对于这些公司、企业来说,“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性应当是十分清楚的。
如果对方没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对于外贸公司、企业来说,就无所谓“明知”,一般可作为违规行为对待;如果对方意欲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会在具体操作有关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此,外贸公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可能一点也没有察觉。
如果在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为对方办理退税,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故意。
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认定,不能只听被告人的辩解,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行为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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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刑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
可以在两个阶段争取减刑,在法院尚未判决时,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来立功,让法院在审判时参考立功表现,做出减刑决定。第二是在监狱的时候,接受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通过监狱的申请,来争取减刑。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都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骗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一、基本情况案由 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XX公司总经理。 因本案于200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8年2月,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总经理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如果是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及处罚特点根据相关法律: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
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明知”,是很多刑事罪名都必备的构罪要件,比如单人独立犯罪中,很多罪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行为性质等存在“明知”,如毒品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在共同犯罪中,也需要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量刑:如果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一、犯了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量刑处罚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
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一)对出口骗税犯罪手段作了明确定义。《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是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是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是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一、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哪些常见手法(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伍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现在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新的《刑事案件连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伍万元提高到了十万元。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都有哪些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出纳员受指示负责转账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为何不起诉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当中,出纳员等财务人员往往在老板的安排下负责转账或者对接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牵连其中。但存在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提供相应的帮助,对财务人员来说,这仅仅是正常的职务行为,而且其领取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在整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勇、孙某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勇。2010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