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是被征拆人最关心的事项。那么,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该怎么给呢?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应该给予被征拆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问题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怎么定?
问题三:超期未向被征拆人交付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支付?
一、什么情况下应该给予被征拆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征收拆迁房屋,必然导致被征拆人搬离原房屋,搬入其他房屋,从而产生一定的搬迁费用。
为了不使被征拆人因房屋征收拆迁而额外支出搬迁费用,损害被征拆人利益,因此,应当给予被征拆人一定的搬迁补助费。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一般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被征拆人自主选择。被征拆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但安置房为现房或者已提供周转用房使用的,一般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注:有些地方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且安置房为现房的被征拆人仍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合肥市、许昌市等);
被征拆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且选择自主安排住处的,应当向被征拆人支付自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怎么定?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用途的房屋产生的搬迁费也不相同,各地一般会区分住宅搬迁补助、生产与经营用房搬迁补助、仓储与办公用房搬迁补助等不同项目,并结合当地不同区片经济发展水平及综合物价指数详细制定搬迁费的支付标准。
同样,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是由各地结合其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例如:
1、许昌市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计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2)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3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太原市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1)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
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三、超期未向被征拆人交付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支付?
为了应对因安置房建设工期拖延,无法按期向被征拆人交付安置房的情形,有些地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保障被征拆人过渡期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安置房建设完工交付工作。
例如:
1、太原市规定: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2、合肥市规定: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3、天津市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另外,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一般也会有关于超期未交付安置房或延长过渡期的相关约定。就算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当超期未能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拆人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拆迁)人承担因延长过渡期限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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