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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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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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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仲裁申请人苏某入职被申请人公司,2021年6月17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

申请人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5090.3元。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04.01元、未缴纳的社保金8415元、经济补偿金3750元。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苏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7774.31元,经济补偿金2545.15元,共计30319.46元。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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