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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案例:毁约先诉,后悔赢官司,再告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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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案例:毁约先诉,后悔赢官司,再告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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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悲喜剧之—— 二手房案例:毁约先诉,后悔赢官司,再告守约方!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第一回诉讼:房价暴涨,卖家毁约,反告买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2007年3月16日业主陈先生与黄小姐签订《无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以79万将其预购尚未取得一手产权证的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居桃园盛景花园某房屋预约卖予黄小姐,收取黄小姐购房定金3万元,并将房屋交付黄小姐居住使用,交付后的供楼利息由黄小姐承担。协议签订后房价飙升数十万,陈先生毁约不卖,且恶人先告状,将黄小姐起诉至宝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黄小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   2007年9月29日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支持黄小姐的反诉请求,合同继续履行。陈先生不服上诉至深圳中级法院,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行为“显然属于毁约行为”(判决原文),但鉴于合同有解约定金约定及目前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一手产权证书,继续履行合同存在事实上的障碍,2008年3月18日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无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释明黄小姐可以另案起诉追究陈先生的违约责任。   第二回诉讼:房价暴跌,抢回房屋,拒不退定,买家起诉,双倍返还  二审判决后,陈先生夺回房屋装修自用,拒不退还所收黄小姐购房定金。无奈,黄小姐又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及垫付的购房利息,2009年1月7日宝安法院判决:陈先生双倍返还黄小姐定金6万元及黄小姐垫付的供楼利息13060元。   第三回诉讼:心不甘,穷追不舍,再起诉,买家受难  2008年,宝安房价大幅下跌,涉案房屋比合同售价79万降低近20万元,抢回房子的陈先生好生郁闷,后悔自己当初不应该毁约不卖,更后悔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二审胜诉,为降低“损失”,在判赔双倍返还黄小姐定金后,又再次起诉黄小姐要求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房租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并申请法院冻结了执行款。2009年5月11日宝安法院判决买方黄小姐支付陈先生二审判决生效后的房屋使用费2400元及电费582元!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中,两年的诉讼至今未收回定金让黄小姐身心疲惫,虽然认为判决错误也无心再上诉,只想早日拿回执行款,但不排除陈先生再次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1、在房屋已经交付,特别是买家装修使用多年的情况下,机械地适用解约定金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如合同再约定毁约方仅需承担定金罚则而不受其他追究(如本案),在房价升值远大于定金时,解约定金无疑会被毁约方所利用,成为其肆无忌惮的毁约工具,法院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第一回诉讼时房价最高已升值二十余万元,二审法院在认定业主陈先生“显然毁约”的情况下,仍然判决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后买方黄小姐仅能得到两万元的定金赔偿,如此判决对于守约方来说显然是严重的不公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是深圳中院所要思考的; 

3、第一回诉讼法院受理的是合同之诉,而非返还房屋的侵权之诉,从法律程序上将,业主陈先生应再依据二审判决提起退房之诉,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而无权抢回房子; 

4、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本案中买方黄小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是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由陈先生交付使用,而非非法占有,合同的解除系因陈先生毁约导致,黄小姐既无违约行为又无侵权行为,不应当向陈先生支付任何租金; 

5、即使生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后黄小姐负有退房的义务,陈先生也同样负有返还定金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陈先生返还定金之前,黄小姐有权拒绝退房; 

6、想起一首老歌的歌词:看世间 忙忙碌碌,何苦走这不归路,熙熙攘攘为名利,何不开开心心交朋友,时时刻刻忙算计,谁知算来算去算自己……   相关文章:  《楼市百态:郁闷的胜诉!》  《优先购买权案:峰回路转,裁定再审》 欢迎阅览我的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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