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
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转让股权
律师解答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是:1、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2、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首先,清算时,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足额出资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次,补充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如何追究未出资到位即转让股权股东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金桥集团认缴出资125万元,持股5%;马能清认缴出资2,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怎么办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是可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不足的部分。如果该股东不能补足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代为补足。其他股东代为补足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进行追偿。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
公司在执行期能否转让股权公司是被执行人的,那在被执行期间一般会被冻结股权,此时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可以转让。但是如果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则可以进行转让,因为股东的股权是股东的财产。公司在执行期能否转让股权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会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及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追加执行规定”)
一、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能否转让股权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依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是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公司股东长期联系不上,可以向该股东的家人以及亲朋好友问询和查找,经过多方查找仍然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征求其亲属同意,向公安机关报失踪,通过公安协助查找和联系股东。宣告失踪和死亡。经过警方查找,仍然联系不上股东的。如果失联期限达到2年和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等程序,仍然联系不上,就可以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怎么办股权继承。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根
公司股东找不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案情简述公司原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中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焦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
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有权向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即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未到,一旦遭遇公司破产,认缴期限就会加
原始股东未出资而转让股权仍然有被执行的风险【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因此多国法律认可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也不例外。自实行认缴制以来,股东通常将实缴期限设定在多年以后,导致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未实缴出资。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那么,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呢?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