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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不能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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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不能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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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律管处

 

案例索引

吉利xx与xx公司仲裁裁决执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申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xx与xx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xx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唐山中院执行异议、河北高院复议裁定书中认定的“xx已不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xx,并有证据支持”的裁定依据已发生变化。

执行异议及复议裁定驳回xx木业的异议、复议请求确有不当,应予撤销。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徐昕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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