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被告,本案系因被告丈夫因工伤去世,家庭成员针对工亡赔偿金共有物分割的纠纷,现将本案代理词上传,供大家参考。
一、二被告同意对工亡补偿款进行分割,但分割的金额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应减去20万元
二、本案二原告不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分配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参与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本案中,二原告之孙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根据2017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出,原告一生于1961年12月5日,原告二生于1963年8月14日,二原告各个条件均不满足,不属于参与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适格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分配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受害人生前工资为15000元/月(经庭审双方的陈述及巴东县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二原告之孙可以分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702000元(计算方式:15000元/月×12个月×30%×13年)。
三、因丧葬事宜的支出不应计入本次分割。
根据赔偿协议,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处理善后事宜的交通食宿费、运送尸体费等一切费用(2017年9月17日签订《协议书》第一条)。
受害人离世后,多名受害人家属与用人单位谈判,将受害人的遗体运回家乡,购置棺木、墓地,办理丧事等,均产生了费用,上述事实二原告知情并且参与。
目前,已经支出费用为150961元,且全部由被告一垫付,二原告主张的101680元的安葬、运尸、误工、交通费无事实依据。
该笔支出有相关的票据为证,虽然票据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符合农村置办丧事的风俗习惯,被告也不能预见就分割问题后期会进入诉讼程序,目前丧事已经办理完毕,很多支出无法取得正规的发票,如有需要,法庭可以依职权调查其真实性,望法庭对该笔支出予以认可。
四、原告诉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金额为672320元(计算方式: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20年)。
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前并不存在的,而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直接除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人数进行平均分割。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或“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赔偿,应该根据家庭组成人员、死者生前对其抚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
具体结合到本案,受害人和被告一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被告一还陪同受害人一起工作,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良好。受害人生前的工资收入占了整个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因此被告一作为配偶,二原告之孙作为独子,分割比例上应大于其他权利分配人。
二原告与受害人之间经济已经相互独立,没有共同生活,经庭审原告原告二陈述,受害人生前与被告一从未给予原告经济上的帮助。
且二原告共同经营了巴东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有经济收入,同时还有一女,已经参加工作,有一定的扶养能力。相比之下,二原告对受害人的扶养依赖、共同生活紧密程度都相对较低,分配比例上必然有所差别。
故根据受害人生前的家庭组成人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答辩人认为受害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比例为二被告共同为70%,二原告共同为30%更为合理。
律师观点分析孙X与原告田X系婆媳关系,孙X与被告A、B、C系母女关系。田X的丈夫陈玉宝1976年去世,孙X2017年去世。涉案宅院位于赵县赵州洲镇北门村柏林大街路西X号,东西长17.15米,南北宽5.9米。有北XX三间(两明间一里间),西屋三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关于孙X去世后,其所有的1.5间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二、原告主张的对被告所有的份额由原告折价补偿后归原告所有是否应得到支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本律师为被上诉人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某2。夏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应查明事实后改判。一审关于涉案房屋未进行处分,系夏某3、孙某共有财产的事实认定错误。该房屋已经二人在美国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代理),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曾用名王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
褚某与卫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夫妻双方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起婚姻纠纷案中一场婚姻危机,被人民调解员柔性化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价值。本案在婚姻纠纷中有一定代表性。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褚某与卫某步入婚姻殿堂,这原本是二人幸福美满生活的开始,不料婚姻生活仅仅持续了半年,夫妻二人就因家庭琐事面临婚姻危机。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
上海市徐汇区张某与王某邻里纠纷调解案【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邻里纠纷;上海市徐汇区;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噪音扰民【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05-21【矛盾纠纷类型】邻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家住某小区10楼,退休在家。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一直被噪音困扰。白天经常听到“砰砰”的关门声,有时还有跑跳和弹琴的声音。夜深人静时也常常被巨大的声响惊醒,严重影响晚间休息,张某妻子为此常
【案情简介】2014年某街道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在某社区开展征收拆迁工作,项目进行到2015年底,仅有王某及其两儿子王某甲(大儿子)和王某乙(二儿子)一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工作组多次上门做工作,发现并不是王某父子三人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而是其家庭内部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王某甲和王某乙对其父母财产分配及父母亲赡养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案,双方争论不休,二老不愿意因为拆迁补偿的财产,闹得两儿子不和气
【案情简介】扎鲁特旗某镇村民赵某,68岁,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自老伴去世后,老人一直自己生活,因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人照管,行动、生活十分不便,特别是随着赵某年龄的增加,生活、医疗等费用也在不断的增加,可老人现在基本没有收入来源。两个儿子就此问题多次发生口角,甚至置赵某于不顾,赡养问题成了赵某的一块心病。2017年初赵某同两个儿子商量自己的赡养问题,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月分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677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王某3系兄弟姐妹关系,2016年4月25日16时30分,王某3骑行自行车与案外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3当场死亡。经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共赔偿原、被告各项损失373443.2元,扣除应当返还案外人垫付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平,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告:李某雯,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所有的坐落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三眼井社区五一财富综合楼00040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湘
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有那个借款合同里面有有没有签约过什么走到仲裁委的事情。
原告:刘某,69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刘某建,60岁,住址天津市。被告:刘某强,48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某福与杨某慧于1950年结婚,二人有刘某和刘某建,后刘某福与杨某慧离婚。1964年,刘某福与王某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刘某强。刘某福于2003年7月29日去世,王某于2015年3月2日去世。二原告继承刘某遗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
一、民法典的共有物的分割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后和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分割的方式先看当事人怎么协商,协商不成就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的就进行价款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
查询并拨打对应法院电话对承办法官信息及法院账户进行核实。一般法院都会在这些地方预留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咨询。再次,诈骗分子会指导接听者把钱转入某“安全账户”,并告诉受骗者具体操作步骤,或要求接听者提供各种验证码。但法官不会,且法院的账户一般都是对公账户,即使有些法院因账户改革,提供的虚拟账户,汇款时会出现“对私”情形,但绝不可能是个人账户,或者以其他单位为名称的账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你好,协商调解不成功,只能是诉讼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不一定是催收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是在金融领域相关问题发生争议的时候,进行和解性咨询,通过金融调解达到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你是通过哪个渠道来申请的这个贷款
广州起诉分割共有房产需要满足份额要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用。实践中很多人以为起诉分割共有房产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份额,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实际上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起诉分割共有房产,不需要达到任何产权份额。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丧失时,也可以起诉分割共有房产。即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起诉分割房产都没有产权份额的要求。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抗辩称原告的产权份额没达到三分之二,无权要求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