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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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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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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 〕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主题词:人力资源 机关工勤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公室。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年10月25日印发

渝人社发〔 〕24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期、工作岗位、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市级机关最高不得超过本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区县(自治县)机关不得超过本辖区机关工勤人员总数的15%。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九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4种。

对受到奖励人员或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 对工勤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 嘉奖。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 记功。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三) 记大功。市级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四) 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工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 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

(三)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 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开除4种。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聘用,24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工勤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由用人机关决定;

(二) 开除,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工勤人员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按以下处理:

(一) 警告,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 记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 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从处分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工勤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勤人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 培 训

第四十七条 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八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工勤人员与用人机关发生争议的,依照《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一)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 受到处分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过去有关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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