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 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 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 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 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 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 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 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 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 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 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 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 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 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 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 __ 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 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 __ 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 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 (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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