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性就医需求,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包括异地居住就医、临时外出就医和转外就医。
第三条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城乡统筹、优化服务原则,健全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形成合理异地就医秩序,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章异地居住就医
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异地生活学生: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第六条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前,应在居住地选择一至四家定点服务机构(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
其中,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复印件;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外派证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本人异地、直系亲属异地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等部门开具的其它有效证明。
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视为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的,按我市有关规定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本市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门特登记手续;也可经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鉴诊,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八条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因病情需在居住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第三章临时外出就医
第九条临时外出就医是指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因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第十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病情需在当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第一家接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临时外出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第四章转外就医
第十二条转外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因诊疗需要,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详见附件1)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转往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优先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到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鉴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由副高级以上医师出具转诊转院意见,经科室主任核准后,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并为参保人员打印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对转外就医信息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其中,转往指定的北京市定点医院的(详见附件2),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跨省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急症抢救后需跨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第一家接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转外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仍未转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第十八条转外就医限一家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在当地转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第一家转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
参保人员到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以及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居住地转诊转院后,需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复查治疗的,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再次办理。
第二十条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要严格掌握转外标准,不得放宽转诊转院条件。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转诊转院责任医院的转外就医情况纳入协议考核范围。
第五章医疗费用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申报材料和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学生儿童申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期间垫付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学校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其他参保人员申报转诊转院垫付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医疗机构级别证明。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报销。其中,药品按照实际价格报销,医疗服务项目以本市医保支付标准为最高报销限额。
第二十三条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转外就医人员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按照转入医疗机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转诊转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在一个医保待遇期内的,参保人员按就高原则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第二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报销材料,若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我市相关规定处理。医保经办机构发现疑似违规异地就医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查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转诊转院责任医院总额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与本市实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的,其费用结算和管理按照本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照本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转外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可放宽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需要异地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涉及意外伤害的转外就医信息,由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第三十一条对于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或转外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发生变化的,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等九家行业企业异地就医手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津人社局发〔2015〕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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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方便广大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根据《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浙医保〔〕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将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和转外地就医的备案手续。一、范围对象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居住外地或因工作原因需驻外地3个月以上的;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享受什么待遇1、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2、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就医有什么规定1、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必须在备案地联网医疗机构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可以刷卡直接结
2016年12月15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截至2017年5月5日,除西藏外,全国各省份均整体或部分接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开通160个地区和1008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南京共有12家可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截至2017年5月5日)序号医疗机构编号医疗服
一、适用对象扬州市区(广陵区、开发区和原维扬区)退休后长期(超过1年以上)安置在省内其他省辖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办理流程1、符合适用对象的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领取《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其中所选的三家医院中,必须至少有一家为当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指定医疗机构。2、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医疗保险没有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可以报销吗不能报销。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民表示,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将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统计数据表明,省内异地就医的占比最大。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有30个省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持卡结算。第二步:今年上半年实现异地退休安置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尹*民说:“把退休后的父母接到子女工作所在地,在异地直接可以看病
一、住院结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⑴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
单位参保1、缴费基数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为准。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保金,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由单位按退休费的6%缴纳医疗保险金。3、个人帐户设置参保人员按年龄分段设置
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方针政策,上海社保局依据本地实际情形制定了《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提供法律依靠。今天我们将详细了解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相关事项。【承办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2-12333参保对象
西安医保参保人员咸阳就医异地结算医院名单西安市在咸阳市确定了6家医院,作为异地结算医院,这6家医院分别是:陕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延安大学咸阳医院,参加西安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到这6家医院也可实现异地结算。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参保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地点:新参保:街道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续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公开大厅征缴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交验资料:新参保:本人身份证、户籍、三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一)、正常疾病住院流程(联系电话:31509043150903)参保缴费→持医保卡→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院(50家)→办理住院手续→在住院部押医保卡→住院治疗→出院时与医院即时结算应报销的医疗费(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就医流程(联系电话:3150905)1、门诊就医流程:参保缴费→发生意外伤害后选择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垫付医疗费→就医结束→带门诊病例手册、医院诊断证明、门诊收据、药费明细、CT诊断报
长沙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回应了该疑问。在江门退休后移居其他城市生活、被单位外派到其他城市公干一段时间,或者在外地旅游时突发急病需要立刻就医,如符合江门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都是可以报销的。移居外地须办理个人异地约定医疗机构根据市医保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后在市外长期居住或被单位派驻国内异地机构工作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个人异地约定医疗机构,但城乡医疗保险参保人不能异地约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实行逐级转诊的原则,由首诊定点医院科室主任签署转院转诊单,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并报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转上级医院治疗。未经登记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经登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然后再按三级医院就诊规定支付。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退休人员异地住院医保报销的方法:需要本人持身份证件、社保卡等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保局申请异地就医,填好申请表之后,再到异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盖章,持医疗费用的凭证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
社保卡异地报销主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分析: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
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老人在异地住院就医的手续:1.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2.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3.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异地就医的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报销的方法是什么?对于已经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群,他们想要了解城镇居民医保在异地报销的方法是什么?针对这一疑问,小编特此访问了保险业内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表示: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必须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急诊患者在外地发病需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后的3天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备案),其中,参保人所花费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