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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套路被识破,法院判强拆养猪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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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套路被识破,法院判强拆养猪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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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认定刘先生经营多年的养猪场属于违法建筑,并向其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后,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撤销。

没有想到的是,乡政府不顾决定书被撤销一事,又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书》,并对刘先生的养猪场进行了强制拆除,造成刘先生损失近百万元。

刘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来看看这一案件。

 

刘先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经营了一家养猪场,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9年4月30日,乡政府突然告知刘先生所建猪舍因缺少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属于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并向刘先生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刘先生自行拆除。

刘先生对该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撤销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但令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5月10日,乡政府不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撤销一事实,还以该决定书为依据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书》,将刘先生养猪场强制拆除,造成刘先生损失近百万元。

 

刘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乡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乡政府强拆刘先生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乡政府辩称,刘先生养猪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场地证明只有70平方米,与实际猪舍面积不符,养殖用地也没有依法审批备案,且其多次与刘先生进行沟通,协商无果之下,才对刘先生的违建猪舍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乡政府在拆除刘先生猪舍前应张贴公告,刘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乡政府方能对刘先生的猪舍进行拆除。

本案中,乡政府在尚未超过刘先生申请行政复议的60天期限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猪舍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强拆刘先生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在行政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作出,这是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的前置程序,在此期限内,强制拆违行为应停止执行。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拆的案例,以王有银律师代理的黑龙江省刘先生一案为例,刘先生在哈尔滨市某区合法经营了一家玻璃钢制品公司,2018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该公司厂房列为违法建筑,并对该公司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随后,刘先生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催告义务,更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行为明显违法。

最终,法院对圣运律师的意见几乎全部采纳,判决确认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强拆刘先生厂房的行为违法。该份胜诉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圣运律师将策略性地协助刘先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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