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法相关知识的普及,很多人已经了解到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规避一人公司的该风险,又担心引入其他股东存在合作困难,于是,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那么,这种夫妻二人股东公司,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呢?
一、 按最高院最新的裁判案例,夫妻二人股东公司会被视为一人公司
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青某瑞公司虽系熊某、沈某两人出资成立,但熊某、沈某为夫妻,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某、沈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熊某、沈某亦未补充提交。
据此可以认定,青某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某、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某、沈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青某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熊某、沈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沈某。
综上,青某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某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判决来看,认定夫妻二人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的核心要点有两条,一是一人公司是婚后设立,二是没有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
虽然有最高院的该判例,实践中仍可考虑从如下方面避免视为一人公司的认定:
1、在现实中,要求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双方各自所有,不符合中国国情,为避免该风险,可以考虑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各自名下登记的股权归各自所有,并提交给市场监督部门备案,以避免出现最高法在该案中所认为的夫妻公司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2、在夫妻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的“三会”制度,在公司重大事务、财产处置上,应按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留存会议记录。
二、一人公司的股东的举证责任及免责事由
1、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
对一般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第63条规定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该规定,意在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了混同。
2、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卷第10期登载的“应某峰诉嘉某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从本案目前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嘉某德公司收到应某峰的投资款后,虽有部分用于支付均岱公司的员工工资及货款等费用,但是,根据双方投资合同的约定,应某峰投资后,均某公司的业务将全部转入嘉某德公司,因此均某公司的业务支出与应某峰的投资项目直接有关;
这些费用的支出均用于均某公司的业务支出,并无款项转人陈某美个人账户的记录,而审计报告中是否记载本案诉讼的情况也与财产混同问题无涉。
因此,应某峰提出的异议并不能反映嘉某德公司财产与陈某美个人财产有混同的迹象,不足以否定上诉人的举证。陈某美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某美对嘉某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从上述判例来看,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手续:
(1) 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聘任独立的财务工作人员;
(2) 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财务支付记录明确清晰;
(3)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
(4)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价格公允;
(5)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轩与詹某杰、广州华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4153号]认为:关于詹某杰是否应对华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詹某杰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刘某轩要求詹某杰对华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按最高院最新的(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如果公司是在婚后设立,且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的,夫妻二人股东的公司一般会被视为一人公司。
作为一人公司,如果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的,股东个人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吗1、夫妻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虽然一同设立公司,但家庭并不能成为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具备民事主体地位。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不一定。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怎么样才能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1、在成立公司时,如果提交了夫妻财产分割的证明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人公司。2、需要注意的是,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
在公司注册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如果提交了“财产分割证明”,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如果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股东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对待”,此时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
蔡某和潘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双方离婚。在2000年,蔡某出资699万成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蔡某与其女儿小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名下公司48%的股权作价335.5万转让给女儿小蔡,小蔡应在十日内向蔡某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两人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潘某因蔡某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起诉蔡某与小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小蔡作
可以起诉要求解决。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
可以。村支书由村党支部党员选产生,特殊原因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村长的规范性称谓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村党支部为我党最基层的党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组织。村主任,即俗称的“村长”。村主任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一把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
你绝对不要做这样的事,给钱你加群的话,这个群一般都是用来诈骗他人的钱财,以后一但案发,你也走不了,请赶快停止,或你赶快报警处理,请对我回答进行评价,谢谢!
第一、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阐述该项诉讼请求时,其诉讼理由需明确载明“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代表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由一名自然人或者一名法人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号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至今未执行到任何钱款。经申请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股东个人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具有更强的控
施工方应为其无过错举证,否则将负全责。1、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工地的工长要负主要责任,安全员负次要责任。2、建筑公司能够及时赔偿及时上报,说明工地负责人与工地安全员对事故还是负责的,对事故安全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一般不至于负刑事责任。
序夫妻公司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这算一人公司吗?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应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杨烁明律师以案说法,为大家分析法理,谋划应对之策。概 述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夫妻独资公司满足相应条件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人有限公司制
1. 定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2. 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
引入:本篇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为讨论重点,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形式以及证明标准。 一、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常见证据形式: 1.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2.公司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公司仅有一人股东期间的银行流水;3.《股东个人财产公证书》;4.公司出具的关于一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说明;5.股东出资证明书;6.公司的纳税申报;7.公司的年度
强制执行一人公司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依然需要为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与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元。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