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小贝卡
⎮来源 原创
引言
场外配资炒股是指,出资人出借款项,配资人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出资人将出借资金和保证金存入出借人股票资金账户,配资人在出资人证券账户根据授权的密码进行股票交易,双方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出资人有权在资产达到平仓线时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配资人享有证券交易盈利,并在符合条件下提取收益,出资人按固定利率收取利息。
近一两年,由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高发,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法院判决、裁定的配资类纠纷400余起,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对案件的定性也是五花八门,盈科无锡刑事部近一年来接待的此类案件不下十余起,经过总结分析,由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定性为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合同纠纷:(2019)苏02民终886号定性理由:从配资协议内容分析,出借人和借款人关系具备借贷关系法律特征,双方对于借款的金额、期限、借款期间利息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
同时还具备让与担保合同关系法律特征,借款人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当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借款人要在一定期限内追加保证金,出借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平仓卖出股票以保证偿还借款本息。
双方合同的法律关系有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我国有些地区归类为场外股票配资合同,属于目前国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的非典型有名合同,故本案法律性质确定为合同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件案由为合同纠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2019)闽0581民初877号定性理由:
1.关于案涉资金的控制权。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其实质是交付资金并转移资金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双方表面上约定为借款,但出借人交付资金至自己指定的账户中,且与借款人共同控制股票账户及密码,对资金并未完全丧失控制权。
2.从资金与股票之间的关联性看,本案资金与股票买卖、股票账户本身密不可分,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资金用途限于证券投资,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质押保证金、警戒线、平仓线等与股票交易直接关联的内容,虽出借人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固定利息,但借款人主要用于股票交易,即所谓的“融资交易”。
3.从实际交易过程看,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出借人向股票账户转账800万元作为出借资金,借款人转账200万元作为质押保证金,按1:4的杠杆比例,出借人将股票账户提供给借款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股票交易,出借人固定收取利息,借款人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作为让与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
前述情形,除主体以外,其他情形均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无异。非法经营罪:(2018)沪0112刑初1808号定罪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担任xx公司经理期间,在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具备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帮助配资炒股为诱,招揽投资人在XX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根据A股市场数据进行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递延费等.
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2018)沪0107刑初1215号定罪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伙同他人,虚构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配资业务,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万某合作进行股票配资。被害人万某出资人民币325万元转账至被告人银行账户,被告人故意提供虚假证券账户登陆密码、故意买入ST股票,造成被害人万某违约的假象,将被害人万某的资金全部转移,骗取被害人万某人民币325万元。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019)川0402刑初12号定罪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与张某签订股票配资协议,由张某提供底资并按月支付资金使用费,被告人寻找配资方以1:5的比例向张某提供炒股资金。
后被告人收取张某资金使用费后未向配资方支付资金使用费,并将该笔资金用于赌博。同年8月24日,被告人为筹集赌博资金,虚构张某不再炒股的事由让配资方退还底资至其指定账户,配资方扣除当月资金使用费后向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15.7万元,被告人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分析总结:综上可以看出,在场外配资炒股交易中,个人以不具备相关证券资质的投资类公司名义对外招揽配资业务,很有可能涉嫌的就是非法经营罪;
个人之间签订的配资协议,只要严格遵守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等行为,则要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合同主体等情况综合分析是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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