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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下“醉驾”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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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下“醉驾”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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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下“醉驾”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分析

案例:

某男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使出高速公路至某收费站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后经抽取血样送检,后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宁公物鉴(化)字【2019】****号》出具的检验结果为: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7mg/100ml血。

次日,公安决定立案侦查,第二天,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遂决定破案,后公安以嫌疑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

在公诉阶段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意见为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必要时可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规范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国家级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江苏 地区相关规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2013年)

16. 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⑴发生交通事故;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7. 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该名男子的行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从血液酒精含量来看

本案中,该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而达到醉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江苏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因此,本案该男子的行为刚达到量刑起点,属于情节轻微。

第二、从危害后果看

本案中,该男子驾驶的是普通机动车,并未有超速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并且被查获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亦属于情节轻微的表现。

第三、本案罚金偏重

本案中,检察院量刑意见为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罚金没有规定详细具体的适用标准,江苏的会议纪要规定是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这通常也为法官提供一个裁判思路,是其裁判的一个参考,因而,本案罚金偏重。

综上,本案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在法院审理阶段可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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