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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借款合同纠纷在执行程序中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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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借款合同纠纷在执行程序中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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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债务人支付债权人一般债务利息,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需要对债务的利息进行计算与债务本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借贷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有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主要对借款合同的利息进行了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如何确定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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