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罪案例!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不起诉

问题描述

无罪案例!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不起诉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不起诉决定书节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辩护人张强 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辩护人辩护策略: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材料后,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了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1、张某某所涉嫌的虚假诉讼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诉讼行为,分别是借款纠纷的一审审理和对借款纠纷的强制执行,由于前行为发生《刑九》生效、适用前,其不可能适用《刑九》规定;

由于在后行为中,张某某不知情、没有参与,张某某既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实行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由于共同犯罪存在一定边界,并不是说参与、实施一定行为人都能成为共犯。张某某所实行的部分行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共犯。

本案言辞证据极为混乱,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极大困难。辩护人综合比对相关言辞证据,依据经验法则向办案机关澄清了张某某的涉案行为。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本案诉至法院带来的刑事判罚,辩护人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