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不起诉决定书节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辩护人张强 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辩护人辩护策略: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材料后,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了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1、张某某所涉嫌的虚假诉讼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诉讼行为,分别是借款纠纷的一审审理和对借款纠纷的强制执行,由于前行为发生《刑九》生效、适用前,其不可能适用《刑九》规定;
由于在后行为中,张某某不知情、没有参与,张某某既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实行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由于共同犯罪存在一定边界,并不是说参与、实施一定行为人都能成为共犯。张某某所实行的部分行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共犯。
本案言辞证据极为混乱,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极大困难。辩护人综合比对相关言辞证据,依据经验法则向办案机关澄清了张某某的涉案行为。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本案诉至法院带来的刑事判罚,辩护人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
一、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存根) 检不立号 被控告单位或控告人__________被控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立案原因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
检察机关不认定醉驾的,公安机关可以释放当事人或者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并对醉驾的情况进行再次认定,如果确定符合醉驾标准的,则需要再次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可能会补发,也可能不补发。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作者|陈凯佳本人近期经办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嫌疑人李某(化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中占主责,且致一人死亡,正常来说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不大,在没有达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甚至都没办法适用缓刑。但该案本人提交了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本人作为辩护律师,是从那些方面对该案进行论述,又提出来什么样的观点和意见,最终得以被检察院采纳,进而认定嫌疑人构成本罪事实不清、证据
岳文君二审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22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
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东三区检不诉【2020】 号【案情简介】彭某某于2019 年 4 月 3 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 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 ,本案 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办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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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当是涉嫌犯罪了
您好,涉嫌帮信犯罪,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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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的处理程序: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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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N翻墙软件可以绕开国家对互联网访问的相关限制访问境外互联网,对于出售VPN翻墙软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出售VPN翻墙软件如何处理是有争议的。主流意见认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少数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也有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笔者近日看到“中国检察官”公众号发布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汤智、赵梦格撰写《提供“翻墙”软件行为定性分析》一文中,就认为出售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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