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凯佳
本人近期经办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嫌疑人李某(化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中占主责,且致一人死亡,正常来说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不大,在没有达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甚至都没办法适用缓刑。
但该案本人提交了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本人作为辩护律师,是从那些方面对该案进行论述,又提出来什么样的观点和意见,最终得以被检察院采纳,进而认定嫌疑人构成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呢?
下面一起来看看: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4日5时03分许,黄某驾驶鄂 AM**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廖某沿佛山市**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区**路**大桥桥顶路段时,遇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豫P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其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黄某所驾驶的鄂 AM**轻型厢式货车车头正面右部与豫P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后面左部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驶离现场,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调查取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与同车道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李某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此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且在乘坐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加重了此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检察院审查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主要辩护思路1、李某不存在本罪中所规定的肇事行为及犯罪主观过失。
2、李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及被害人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而同车驾驶人黄某在本案存在多处明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事实行为,从刑法因果关系上,该些事实行为是引发本案肇事事故的直接及全部原因。
3、本案交警部门及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意见分享
本人通过细致研究案件材料,对比关键证据,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李某不存在本罪中所规定的肇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指向的法规一定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所能违反的管理性法规,而非事后认定行政或刑事责任所指向的拟制性规定。
而本案中,并非因李某逃逸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引发被害人死亡,而是在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后,李某离开事故现场现场。
需要说明的是: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条文所指向的责任,并非是具有刑法意义的刑事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李某不存在本罪所规定的主观过失。
李某在涉案事故发生前一直正常行驶,并未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李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肇事行为,亦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进而引发人员伤亡的主观过失。
3、李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及被害人死亡均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所驾驶的豫P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行驶驶上**大桥时,车速正常,之所以会发生本案事故,是案外人黄某驾驶鄂 AM**轻型厢式货车从后方撞上所致,与李某无关;
而黄某之所以会撞上前车,也与李某没有关联。因此,案涉交通事故及被害人死亡等后果的产生,与李某事故发生前的驾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李某事后的逃逸行为亦没有因果关系。
二、黄某作为与被害人同车的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多处明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事实行为,从刑法因果关系上,是引发本案肇事事故的直接及全部原因。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黄某驾驶车辆在辩护人同向之后行使,并没有与同车道前车即辩护人所驾驶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继而引发追尾碰撞,从而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
辩护人认为,黄某该驾驶行为就足以全面引发本次交通事故所有损害后果,是引发本案肇事事故的直接原因,此为一。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黄某在车辆驾驶前,在乘车人未使用并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行使机动车,已经明确违法;
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黄某在具备可以继续督促廖某系好安全带的条件下,继续对廖某的安全防护不管不问,导致最后廖某因车辆追尾碰撞而当场死亡。
辩护人认为,黄某该驾驶行为就足以全面引发本次交通事故所有损害后果,是引发本案肇事事故的直接原因,此为二。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且必然会给黄某带来客观上的操作障碍。
辩护人认为,黄某该驾驶行为亦为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此为三。
因此,黄某在本次事故中多处明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事实行为,从刑法因果关系上,是引发本案肇事事故的直接及全部原因。
三、本案交警部门及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驾驶豫P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长度长达17米,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其尾部遭受来自同向车辆之碰撞,并不一定能够引发驾驶人注意到并判断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且根据目前交警部门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也根本无法判断当时的碰撞必然或者很大可能能够引起李某之注意,且该注意必须是能够判断出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之注意。
因此,本案存在李某因其所驾驶车辆本身特殊而判断失真或无法判断之高度可能,进一步推断出李某当时确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
因此,交警部门未提供充分证据便认定李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李某在驾驶机动车期间并无出现超速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法驾驶行为,且所驾驶车辆保险齐全,如果李某觉察到自己所驾驶车辆被撞,不可能不采取停车措施并着手保护现场。
因此,认定李某在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等,对李某明显不具备期待可能性。
3、本案交警部门并未对上述李某驾驶车辆遭受碰撞所产生的车辆反馈与李某能够接收该反馈进行相关因果关系鉴定,在无客观证据证明李某已经听到足以判断发生了交通事故碰撞声响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仅凭经验就断定李某应当知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太过草率,也缺乏事实证据。
最后总结
综上,如欲认定“一人死亡”且“主责”类型的交通肇事罪,必须考虑该“一人死亡”与肇事者肇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就本案案件材料分析:即使李某存在事故后逃逸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事实,但只要被害人的当场死亡结果发生在李某逃逸行为之前,那么,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李某的行为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没有原因力,亦不具有刑法上的过错及过失。
法条引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陈某亮系广州市某大学在校大学生,2017年3月放假期间居住在父亲陈某平在佛山市顺德区的士多店,并帮忙照看生意。陈某平在士多店内以现场接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2017年3月30日晚,陈某平在店内接受农某辉、黄某高、欧某等38人投注,陈某亮帮忙开具了三张投注单。民警在士多店当场抓获陈某平、陈某亮和参赌人员农某辉、黄某高、欧某,现场起获“六合彩”投注底单38张,投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驾驶证可能会吊销。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如有违章驾驶行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吊销驾驶证的,还是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吊销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
【案情简介】张某在2007年1月入职贸易公司,公司每年均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收回公司处保管,张某作为新入职的员工一直兢兢业业,逐渐升职为主管,但是贸易公司直至张某担任主管的2015年起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于2022年12月即将退休时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张某找到人社局进行投诉,却被告知无证据显示其于2007年起至今与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办理补缴,于是张某只能寻
律师观点分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并未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自认为本次事件已经结束。但在前不久,其接到了检察院的通知,要求其按时接受讯问,到检察院报到,当事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但不进行处理的会产生以下的后果:1、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险公司有权不赔偿;2、超过3笔交通事故以上不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或转证手续都不能办理;4、未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不能通过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1、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2、超过诉讼时效的。3、造成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起诉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酒驾撞死人逃逸赔偿了怎么判赔偿了怎么判,赔偿不起怎么判 。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有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不起会因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起步都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请问具体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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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丢了,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即可。如果故意给诈骗人员使用,可能构成犯罪,详情可以来电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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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事故,交警应该在10个工作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认定书的3天后就可以提车了。所以扣车的天数一般在20天左右。当然有时候也会有例外的情况,那个时候就是属于比较严重的时候,扣车的时间估计就会有一定的变动了,具体可以询问当地的交通部门
报警,依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责任
如果积极赔偿了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即使没有得到谅解书,法官还是会认定的赔偿事实,量刑时,法官会酌情考虑,因为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一定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才是判决缓刑的关键。如果犯罪分子符合以下缓刑条件,是可以判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你好,你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并提供辩护,争取无罪或者罪轻判决!
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免于起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符合《刑诉法》规定可以免于起诉的情形,可以免于起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