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区分“主张”与“举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源,只有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新的信息源加以证明的,才构成“举证”。
古罗马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谁主张、谁举证”,这句话的含义是,在人类社会当中有一种自然状态,谁想改变这个自然状态,认为出现了自然状态的例外,就要对这种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不能仅仅“说”了就是证据,而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所“说”的内容,这种“说法”只能是一种主张,而不是“举证”。
以合同纠纷中,对受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的举证为例进行详细说明如下:
合同文本系书证,如果其载体已经证明为真实,则其所载信息一般也就可以推定为真实,要想改变这种自然状态,就必须由主张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这个过程中,“签字”本身就是一种证据,而且是书证,反映了一种既成的事实状态。而另一方如果主张签字不真实,就是要否定这个证据,但这种否定其实只是一种主张。
所以,他就应当举证来支持这种主张,否则,这种主张就不能成立。这里就产生了“主张”与“举证”间的区别问题。
通常,一份合同,如果载体是真实的,就应推定其内容也是真实的,如果对方主张合同是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就必须举证,但不能仅凭口头主张,而必须拿出别的信息来源的证据。
比如,他可以拿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录音,里边录有对方所说的“不签我就让你家破人亡”这样的语言,此时,录音就构成举证,而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主张,因为他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源,且这个信息源并非来自主张者,而是来自另外一方,因此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再如,他还可以提供当时在场的证人,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方确实对其进行过胁迫、欺诈,这个证人也是新的独立的信息源,是主张者之外的信息源,因此也构成举证。
区分“主张”与“举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源,只有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新的信息源加以证明的,才构成“举证”。
以自己的陈述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不是“举证”,必须再引出第三方的信息源来支持该主张,这个引出第三方信息源的过程,才能称之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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